青原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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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原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局内各部门、文陂分局:现将《青原区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青原区国家税务局2013年6月24日青原区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应急预案为提高应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中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营改增”试点工作应急工作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各类涉税事项有序妥善处理,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方案》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工作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

2、精神,制定本预案。一、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后(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营改增”日常征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涉税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二、指导原则在区局“营改增”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积极预防、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妥善处理、注重实效的原则。三、应急体系(一)区局“营改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区局“营改增”试点工作中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决策部署。区局“营改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具体应对处理:协调区局紧急突发事件;及时对区局业务有

3、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提出意见;开展应急措施的具体实施;收集和总结各地应急处理中的经验做法,监督和指导各地开展应急处理工作。(二)各工作组按照工作处置程序,及时处理发生的突发事件;收集和整理各类信息,综合各方面反馈,重大问题、情况、事件及时上报区局“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应急处理“营改增”试点工作中各类涉税事项应急处理原则是:能够办理的当场受理,能够即办的予以即办,无法办理的,即时告知纳税人,做好登记,待业务处理恢复正常后及时补办。(一)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减免(退)税审批报备业务应急处理(责任单位:征管股、税政法规股、办税服

4、务厅)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减免(退)税审批报备业务时,由于CTAIS系统相关功能出现异常问题及其它情况,无法办理相关业务,技术人员短时间内无法恢复系统功能的,应采取如下措施:1.向办税服务厅内的纳税人说明原因,并做好安抚工作。2.拟写紧急通知,并在办税服务厅公告。3.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且留存资料的,能够办理的当场受理,可以即办的予以即办;无法当场办理的,应先予受理,收取资料,妥善保管,做好登记,并留下纳税人联系电话,约定前来领取证件或批复的时间。纳税人提交资料不全或不愿意留存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资料,做

5、好登记,待业务处理恢复正常后及时通知纳税人补办。4.需要审批的,按手工流转方式逐级审批。5.税务机关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并告知纳税人有关办理情况。若纳税人因办理银行开户等业务确需相关证明时,则在审核批准后出具有关证明,但要注明有效期限。6.系统恢复后,税务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征管系统,然后再办理发证等相关业务。7.如果确定该问题短时间内无法解决,将相关紧急通知通过多种途径告知纳税人。(二)发票发售业务应急流程处理(责任单位:办税服务厅)1.因系统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发售发票的(1)向纳税人说明情况,并在办税服务厅公告,并做

6、好安抚工作。同时,将紧急通知通过多种途径告知纳税人。(2)对购买电脑版发票的纳税人,原则上不留存纳税人的资料,可登记纳税人的联系方式,待业务处理恢复正常后及时通知纳税人。(3)对购买手工版发票的纳税人,办税服务厅可先向纳税人发售发票,并设立台帐进行逐一登记,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发票发售岗应及时将发票发售信息录入征管系统,同时通知纳税人补打发票领购簿。2.因核定的票种与企业实际需求不符的(1)向纳税人说明出现错误的原因,告诉纳税人可即刻办理;(2)了解纳税人原地税使用发票情况,按规定重新核定票种;(3)在“发票权限初始化”模块直接进

7、行修改,并做好登记备案。3.因用票量激增导致库存量不足的办税服务厅根据本局“营改增”企业户数和发票领用情况建立发票储备,遇有发票发售量陡增,本级发票库存难以保证供应的紧急情况下,应向市局申请紧急调拨。办税服务厅应采取设立绿色购票通道,延长工作时间等相关措施,力争在2013年7月31日前完成发票发售工作。(三)发票认证业务应急流程处理:(责任单位:办税服务厅、税政法规股、信息中心)1.由于系统原因无法认证的(1)向办税服务厅内的纳税人说明原因,并做好安抚工作。(2)拟写紧急通知,并在办税服务厅公告。(3)原则上不留存纳税人的发票资

8、料,做好登记,待业务处理恢复正常后及时通知纳税人。纳税人自愿留存资料的,应收取资料,妥善保管,做好登记,待业务处理恢复正常后及时办理并通知纳税人。(4)因突发事件导致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理认证业务的,经办税服务厅出具情况说明,由区局报请上级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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