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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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津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切实管好、用好扶贫开发资金,按照《关于加强省直单位选派第一书记帮包村扶贫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组发〔2015〕7号)、《关于加快扶贫产业开发项目方案编制审批和资金拨付进度的通知》(鲁贫发〔2015〕5号)、《关于加强2016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德扶贫办〔2016〕1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一、资金拨付及账务处理(一)县扶贫办申请。县扶贫办收到扶贫资金预算指标后,向县政府提出资金安排申请。(二)乡镇政府申请。乡镇政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县扶贫办提出资金拨付申请(附件1)。根据资金安排计划,县扶贫办10日内将

2、资金拨付乡镇政府。(三)乡镇财政所长到县扶贫办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乡镇财政所收到扶贫资金后,于5日内拨付到乡镇经管站。(四)设立乡镇经管站扶贫专帐。由经管站站长负责核算管理。(五)实行乡级报账制。扶贫资金通过乡镇经管站扶贫资金专帐直接拨付项目施工单位。按照要求的项目资金专帐核算进行账务处理(即:两套凭证、两套账。将涉及扶贫资金核算的原始凭证复印,原件附扶贫资金专帐,复印件附经管站帐,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在扶贫资金专帐”由财务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同一记账凭证需要两份,一份附经管站5帐,一份附扶贫资金专帐。)(六)扶贫村登记辅助账。乡镇经管站负责指导项目村,根据乡镇经管站扶

3、贫资金专帐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登记扶贫资金辅助账。二、乡级报账程序扶贫资金乡级报账流程:扶贫项目实施村和施工单位(供应商、服务商)等提出报账申请,并提供真实、有效、合法、完整的相关报账资料,经乡镇政府、县扶贫办组织验收、审核后,拨付资金。(一)扶贫开发项目开工时,施工单位可以根据施工合同等提出用款申请,经镇政府、县扶贫办签字盖章后,预付不超过该项目合同资金总额30%的启动资金,并在以后报账时予以抵扣。(二)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凭原始凭证及阶段性工程结算单,经工程监理机构核实,项目实施村初审、乡镇政府和县扶贫办签字盖章后分批报账。(三)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村组织施工

4、单位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提出验收申请,经工程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并出具决算审计报告后,支付其余工程款项(工程质量保证金除外)。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决算审定资金总额的10%,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如工程完好无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机构和项目实施村核实,乡镇政府和县扶贫办确认,方可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施工单位;如工程质量有问题,其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5(四)实行政府采购的物资设备,由供货单位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物资设备签收单等提出申请,经监理机构、项目实施村核实,乡镇政府和县扶贫办签字盖章后支付资金。(五)施工单位按规定程序提交报账申请后,如无正当

5、理由,乡镇政府和县扶贫办应在15日内审核完毕,并按照财政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六)如项目有自筹资金,应将自筹资金统筹到乡镇扶贫资金专户,集中管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项目实施中应优先使用单位自筹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不实行乡级报账制。三、报账资料(一)预付工程启动资金时,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宁津县扶贫资金项目报账申请单》(附件2)、承包合同、开工报告、收款凭证等。(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支付工程或设备款时,应当提供《宁津县扶贫资金项目报账申请单》、税务发票、《宁津县扶贫资金项目工程进度审核表》(附件3)《宁津县扶贫资金项目阶段性工程结算单》(附件4)、《宁津县扶贫资金

6、项目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单》(附件5)、工程监理报告、物资设备购销合同及签收单。(三)在项目完工支付工程款时,应当提供《宁津县扶贫资金项目报账申请单》、税务发票、《宁津县扶贫资金项目工程进度审核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竣工验收合格报告。5项目竣工后,乡镇政府及时将相关资产移交所属项目村。项目村依据资产移交手续,登记资产账。四、项目报账要求(一)有扶贫项目的乡镇政府经管站应设立扶贫资金专账,对所承担的扶贫项目进行单独完整核算。乡镇财政所负责指导本乡镇扶贫资金乡级报账账务处理工作。乡镇政府经管站主管会计要把好单据审核关,不合理、不合规原始发票不受理,没有相关人

7、员签字不受理,没有计划预算不受理。(二)村级登记辅助账,对扶贫项目进行记录。(三)项目内容需要变更调整的,需按程序及时进行调整变更,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调整。自行调整,与项目实施方案不符的,不予报账。(四)要按照财经纪律要求,扶贫资金支付应实行转账,减少使用现金支付。五、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扶贫办与财政局负责解释。附件:1.关于拨付201X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报告2.宁津县扶贫资金项目报账申请单3.宁津县扶贫资金项目工程进度审核表4.宁津县扶贫资金项目阶段性工程结算单5.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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