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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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莆田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莆田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莆田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贫资金”)是指根据《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莆委发〔2016〕2号)精神,为支持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由市级预算安排设立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扶贫资金补助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村级集体经济薄弱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

2、设施较薄弱的村居,造福工程搬迁(包括偏远自然村整村搬迁)对象及集中安置区,扶贫项目管理单位,能够带动贫困人口发展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第四条对精准扶贫、造福搬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等工作推进中措施实、成效好、典型亮点多的单位给予奖励。第二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五条专项扶贫资金按照开发式扶贫要求进行使用管理,使用范围及补助标准遵循如下基本方向:(一)-5-围绕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支持薄弱村、贫困村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土地流转、租赁经营、服务创收、村庄整体托管、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坚持“扶强扶大扶优”的原则,优先对

3、规模较大、效益较好、带动群众脱贫致富成效明显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区位较差、资源匮乏、产业发展困难的村居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可利用县区融资平台进行投资收益。(二)围绕提升老少边岛等贫困地区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较薄弱村居的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其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建设,坚持“缺啥补啥”、避免重复建设,对建设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三)围绕深化精准扶贫实施造福搬迁,对符合造福工程搬迁条件(含偏远自然村整村搬迁)的农户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在建房补助上给予每人450—600元的市级配套资金补助(其中属于偏远自然村整村搬迁

4、对象的,给予每人1500元的市级配套资金补助);在搬迁户政策内的长期低息贷款给予一定比例贴息支持。对集中安置达到20户以上的造福工程(含偏远自然村整村搬迁)集中安置区,在基础设施建设上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市级配套资金补助。(四)围绕贫困人口增收脱贫致富,对发展生产经营、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等培训的贫困对象,对能够带动贫困人口发展农林牧渔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5-(五)围绕专项扶贫资金及其项目的规范管理,对扶贫任务较重或扶贫成效较明显的单位,可安排一定的扶贫项目管理费,以提升项目资

5、金管理的高效化。(六)围绕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增值增效,可利用部分资金设立扶贫开发投资基金,委托市扶贫开发投融资平台进行投资经营,实现资金保值增值。(七)其他经批准的扶持方向。第六条资金安排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因素分配法、项目分配法等方式分配。因素分配法是指按设定的因素和权重确定分配资金的方法。项目分配法是指通过确定资金的支持范围、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分配资金的方法。第七条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项目不得擅自调整,若确需调整,及时上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第八条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6、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工资;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建项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其他与本办法第五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第九条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5-第三章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第十条市农业局、财政局根据全市扶贫开发工作实际,适时联合下发专项扶贫资金补助申报通知,明确资金补助对象、申报内容及

7、其他要求等。第十一条县(区、管委会)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委托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就申报对象、项目等逐个进行实地核查,确保所有申报对象、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然后联合上报市农业局、财政局。市农业局、财政局对县区上报的项目进行抽查复核。第十二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市农业局、财政局结合预算安排情况,原则上在资金申报截止日起60日内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市级扶贫专项资金下达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不得拖延和截留挪用;有关部门和乡镇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时下拨项目资金。第十三条扶贫

8、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所在地乡镇政府组织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县(区、管委会)农业、财政部门要对实施项目进行复核。第四章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四条-5-各级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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