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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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规性文件: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救[2005]29号苏财社[2005]91号2005年9月7日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依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一)保障最基本生活;(二)分类施保,动态管理;(三)公开、公平、公正;(四)属地管理;(五)货币救助与实物救助相结合;(

2、六)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和倡导劳动自救。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应遵循保障最基本生活、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与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第四条设区的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在同一个城市的市区内应当统一标准。第五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订与调

3、整,应综合采用市场菜篮子法、恩格尔系数法、生活形态法、收入比例法、基数法、社会认同法等通常采用的方法,按照既保障低收入居民的最基本生活又有利于鼓励就业的原则来确定。原则上应采取三种以上办法测算后,结合市场物价指数,城镇居民最基本生活所必须消费支出等因素,以及本文第三条的原则综合确定。第三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界定第六条凡不享有集体土(山)地承包(租赁)权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本规程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

4、的所有人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就读学生。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获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二)拥有并使用各种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除外)的家庭;(三)购买或经常性享用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四)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它投资行为和收藏高价值物品的家庭;(五)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并获取报酬的家庭;(六)自费安排子女

5、择校就读的家庭;26(七)拒绝配合社区居委会和管理审批机关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伙入),提供虚假证明的家庭;(八)参与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或类似于毒品)经教育不思悔改的居民;(九)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且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居民;(十)参与打架斗殴、盗窃、损坏公共设施、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居民;(十一)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应得合法收入的居民;(十二)外地在本地就读的学生;(十三)各类服刑、劳教期内人员;(十四)其他当地政府认定不予保障的人员。第一章

6、家庭收入的核定与计算第八条应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一)各类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二)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三)遗属生活补助、赔偿性生活补助及各种非一次性资助;(四)各种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五)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六)各类非因公(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抚慰费及抚(扶)养费等;(七)领取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且购买自住房后的余额;(八)各类货币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九)各种性质的租赁性收入、继承性伙入、补贴资助性收入等;(十)其他固定性、非固定性、隐蔽性和可以折款的实物收入;(十一

7、)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第九条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和保健金;(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金,省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离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四)在校生各种助学金、奖学金;(五)因公(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六)用于大病救助的政府补助金、社会公益性捐款等专项救助资金;(七)因规划拆迁一次性获得的用于购置经济适用房等安居性质的住房赔(补)偿款申实际支出的部分;(八)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个人领取的一次

8、性补偿金中用于社会保险的部分;(九)当地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救助金;(十)其他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第十条各类家庭收入计算(一)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的人员,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应当在所领取的一次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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