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的思考

对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的思考

ID:14004899

大小:24.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7-25

对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的思考_第1页
对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的思考_第2页
对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的思考_第3页
对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的思考_第4页
对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的思考_第5页
资源描述:

《对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的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对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的思考  摘要:2009年,我国在新《保险法》中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该条款以保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进行限制。但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立法和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本文谈及引入不可抗辩条款后的实质性效果,探究在实务中运用该条款存在的问题,以求提出我国保险业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优势;隐患  一、新《保险法》第一案  2002年的秋天,家住昆明的王某购买了两份“康宁终身保险”,06年10月,王某被确诊罹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并接受了换肾手

2、术。07年4月,他向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用,但被“拒赔处理”,理由是“被保险人发现慢性肾功能不全15年……两次投保时,未如实告知”。①  然而,新《保险法》第16条中的“不可抗辩条款”给了王某获赔的希望。同时,该条款受到了保险业、消费者以及法律界的关注。  二、不可抗辩条款理论阐释  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

3、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依照新修订的《保险法》,我们可以看出,在当前的保险行业背景下,引入不可抗辩条款的目的主要是基于投保方的利益,防止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以投保方未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为由解除合同。保险人在两年的抗辩期过后,即使保险人知道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如实告知,甚至有故意隐瞒行为,事故发生时也只能按规定赔付保险金。  三、引入不可抗辩条款的优势  从我国的现状进行分析,有了不可抗辩条款,投保方的利益将得到有效保障,这将树立消费者对保险行业的信心,促进

4、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一)更好地保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保险合同是要式、附和合同,条款内容由保险人订立,投保人只能选择是否与保险人签订合同,且条款中多含有专业术语,所以,投保方相对处于劣势地位。此外,不可抗辩条款多用于具有长期性的人身保险合同中,随着时间推移,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自然会发生变化,投保时的情况也会越来越难查明。因此,引入不可抗辩条款,能更好地保障投保方利益。  (二)维护保险业的良好形象。  不可抗辩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抑制了保险人的道德风险。我国保险业发展十分迅速,但目

5、前公众对保险业认识程度不足,信任度不高,有些群众甚至对保险有排斥心理。此次引入不可抗辩条款,以维护投保方的利益为出发点,则可以有效地缓解公众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危机。  (三)促进我国保险业不断提高经营水平。  增设不可抗辩条款之后,保险人必须在两年之内完成对投保方告知内容真实性的考察。目前我国保险行业发展水平有待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及员工职业素质不高。在这种情况下,对考察投保方情况加以时日的规定,必会对保险公司施加压力,促使他们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这对提升行业总体水平大有裨益。  四、引入不可抗辩条款

6、的隐患  引入不可抗辩条款在保护投保方利益、规范经营的同时,也存在立法和实务应用中的不足。  (一)可抗辩期间规定偏短。  目前,我国保险业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可抗辩期限的规定应该经历一个逐步缩短的过程。首先,和保险业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医疗条件较差、员工的业务水平不高,保险人在可抗辩期内难以对投保方的告知进行完全考证;其次,过短的可抗辩期可能会导致更多的不如实告知行为的发生,增加道德风险,有损保险人的利益。因此,从我国目前的国情出发,两年的可抗辩期过短。  (二)复效时可抗辩期的计算存在争议。  保险合同失效后,投保方在

7、征得保险人同意,并补缴保费后,可以申请合同复效。那么,可抗辩期是从合同生效还是复效时开始计算,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在我国,保险合同的复效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为此,笔者认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最大诚信原则,投保方申请合同复效时也应该如实告知,可抗辩期间应当自合同复效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三)不符合团体保险相关要求。  团体保险是指以独立核算的主体为投保人,为其所有团体成员投保的保险。只有属于该团体的成员才能获得保险保障。但团体成员存在一定的流动性,假如被保险人的团体成员资格身份不

8、明,或者被保险人已经离开该团体,这是否涉及承保范围的问题呢?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可抗辩条款是否还起作用?  笔者认为,关于团体保险中被保险人范围的问题,不应该受到不可抗辩条款的限制,应从团体保险适用的法律方面着手解决。  (四)增加了骗保可能性。  不可抗辩条款的引进,限制了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给保险公司带来了更多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