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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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毒品犯罪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探究2005-10-0814:55:07徐艳(西南政法大学毒品犯罪与对策研究中心研究生)   审判研究(2005年第三辑,总第十辑)  一、毒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问题  一个犯罪行为是否具备既遂的条件,必须符合两个标准,即行为人实施刑法所规定的某一个具体的犯罪行为,已经同时具备了某一个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从立法宗旨看,毒品犯罪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既遂,不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毒品犯罪究竟是否存在既、未遂问题,以及应以什么作为既遂标准,有不同的认识。  (一)既、未遂形态的认定

2、  最常见的毒品犯罪即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包含了三种行为,如果要对此罪的既、未遂形态作分析,应该从这三种行为出发进行区分。  1.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有学者认为:贩卖毒品的行为是否既遂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为准,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实际成交,或者是否已将毒品出售,都不影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任志中、汪敏:《认定毒品数量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6期。也有人认为:贩卖、运输毒品只有卖出才是既遂,且卖出与否应以毒品是否交付为标准。劳娃:《贩卖运输毒品罪是否存在犯罪中止》,中国法院网,2003年4月28

3、日。其理由是:首先,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按一些解释是指非法销售毒品,包括批发和零售(此观点也认为,对以贩卖为目的收买毒品,同属于贩卖毒品)。可见,“卖”才是贩卖主要之义,行为人只有将购买的毒品运输并卖出时,才是真正完成了贩卖、运输的整个行为,才达到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既遂;其次,只有将卖出与否作为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既遂标准,才能真正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才符合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  2.运输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有观点认为: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起运为准,毒品是否运抵目的地不是构成该罪既遂状态的必要条件。蔺剑

4、:《毒品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74页。如前所述,在认定运输毒品犯罪的既、未遂问题上,也有人认为,运输毒品的目的是为了卖出毒品,因此,只有将毒品卖出后才能认为是运输毒品罪的既遂。3.制造毒品罪的既遂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行为人已购入制毒原料并已经开始制造,那么在认定既、未遂形态时,是以根本没有产出毒品为未遂,还是已制成一部分毒品但由于客观原因(如案件被侦破)没有完成全部毒品的制造为未遂呢?笔者认为,只要已制成一部分毒品成品,不论数量的多少,都应认定为制造毒品既遂;制造毒品数量的多少

5、,只是量刑情节。  通过对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罪的分析,其既、未遂形态的认定,不外乎是否将毒品犯罪认定为行为犯。有人认为,毒品犯罪是一种普通的刑事犯罪,它应该具有普通刑事犯罪的形式要件,只要犯罪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并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如特情引诱,实际上犯罪行为人无法达到其预想的结果),就应该认定为犯罪未遂。高琴、赵永红:“对毒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的分析”,载《西北民族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对此观点,笔者持否定态度。一是因为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非常大,如果仅仅在造成实际危害结果才能成立犯罪既遂的话,容易放纵犯罪分

6、子;二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会遇到很大的困难,如明知一毒品犯罪案件,行为人将一批毒品运送到目的地,在此过程中,司法机关是采取行动对行为人进行逮捕还是等待行为人将毒品运送到目的地后再实施抓捕呢?无论是从保护社会利益还是从经济效益角度出发,都应当选择前者。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当将毒品犯罪认定为行为犯。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毒品进入交易,无论是否卖出,都成立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的行为,毒品已经开始起运并在运送过程中,运输毒品罪即成立;制造毒品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已购入制毒原料,准备好制毒设备,无论是根本没有产出毒品还是已制成

7、一部分但未达到犯罪目的所希望的数量,都不影响制造毒品罪既遂的成立。当然,如果在购入制毒原料时即被发现并逮捕,那么就成立制造毒品罪的未遂,此时就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构成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二)毒品犯罪既遂与量刑的关系  根据上述分析,应将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认定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相应的毒品犯罪行为,无论是否达到犯罪目的,也不管是否对社会造成实际侵害,都成立毒品犯罪。但毒品是否最终流向社会,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222  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谋取暴利。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破案及时,很多毒品并没有扩散到社

8、会,对社会的危害性大大减少。那么在量刑上,笔者认为就应当作为一种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因为毒品没有扩散,未流向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与毒品在社会上广泛扩散相比,孰重孰轻显而易见。因此,既然认定毒品犯罪是行为犯,将毒品未流向社会认为犯罪未遂是不合理的,那么就应当将毒品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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