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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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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漳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要求,规范漳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加强城市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结合漳州市城市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漳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简称“市规委会”)是漳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设立的议事机构,负责对涉及城市规划建设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市规委会的审议意见是市政府对城市规划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主要依据。第三条市规委会的宗旨是: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规划建设的
2、方针政策,充分发挥规划先导和统筹作用,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贯彻城市规划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促进漳州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生态的协调发展和科学发展,为建设富美新漳州提供决策平台。二、机构第四条市规委会设主任一名,由市政府市长担任;设副主任一名,由市政府分管城市规划建设的副市长担任。市规委会委员由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6—领导担任,发生机构调整或人事变动时由相应的继任者接任。第五条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市规委办”),挂靠在市规划局,负责处理市规委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兼任,设副主任一
3、名,由市城乡规划局分管领导担任;具体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局总工办承担。三、职责第六条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草案;(二)审议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选址草案;(三)审议重要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草案及其修改草案;(四)审议重点地段城市设计草案和重大项目建筑设计草案;(五)审议城市规划年度计划及城市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六)审议城市规划方面的重大政策、技术标准及技术规定的草案;(七)审议市委、市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4、—6—市规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市规委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起草、会议档案整理和归档等工作。(二)负责组织规划方案征集、规划成果公示、公众意见收集和处理以及其他宣传工作;(三)负责市规委会与其他议事机构、各职能部门的业务联系工作;(四)负责市规委会各项章程、规定和操作规程等文件的起草工作;(五)负责市规委会换届的准备工作;(六)负责市规委会议定事项的督促和实施工作;(七)市规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四、规程第八条市规委会委员实行任职资格制度,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任职后自动成为市规委会委
5、员,发生机构调整或人事变动时由相应的继任者接任。市规委会委员具有投票权和表决权。第九条市规委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市规委会会议由市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十条市规委会会议原则上实行技术审查与委员审议相结合的议事程序。市规委会在审议重大项目或重要议题之前,由市规委会办公室先行组织召开技术审查或征求意见会。市规委会办公室召开技术审查会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行业专家、有关单位或公众代表进行充分发表意见或建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作为市规委会决策的参
6、考。第十一条市规委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设计单位或职能部门派代表列席会议,并负责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技术内容及答疑,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组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6—受邀的行业专家需具备较强的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并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行业专家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受邀的公众代表需具备一定城市规划建设基本常识,熟悉漳州城市情况,关心城市规划建设事业。公众代表由市人大办公室和市政协办公室向市规委会办公室推荐,推选范围不包括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在职公务人
7、员。行业专家和公众代表不具有投票权和表决权。第十三条市规委会委员原则上必须亲自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向市规委会办公室请假并说明原因,同时指派人员代其参会,受派人在会上所作的发言视为该委员的意见。第十四条市规委会会议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项目与参会本人或其所在组织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相关人员应在会议召开前向规委会办公室申请回避,或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提请其回避,必要时亦可在该项目审议和表决时回避。违反回避制度的相关议题的审议意见无效,应重新组织审议。第十五条—6—会议审议意见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于
8、需要通过表决形式确定审议结果的重大议题,由与会委员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当场进行表决,以出席会议委员的简单多数通过。采用票决议题的,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会议审议不通过的议题,需再次提交市规委会审议的,原审议该议题的委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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