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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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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荆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立健全依法、民主、科学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国家、省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荆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库。办公室是市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规划局;专家库是市规委会的技术咨询机构,其组织管理由办公室负责。第四条市规委会实行分级审议制度。根据申报事项和工作需要召开
2、主任会议和办公室主任会议。第五条主任会议主要职责:(一)审议下列法定规划:荆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荆州市-14-城市总体规划、各县市城镇体系规划及城市(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镇规划(包括镇总体规划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乡规划、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二)审议下列专项规划: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绿地系统、给排水系统、电力系统、通信系统、商业设施布局、加油加气站布局、中小学布局、燃气、消防、人防等各类专项规划;(三)审议下列专类规划:城市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文化遗址保护区规划等各专类规划;(四)审议荆州市城市设计工作导则、总体城市设计、各规划阶段城市设计,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
3、阶段城市设计可与控规一并审议,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设计应与修规一并审议;(五)审议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的城市设计内容:即该规划方案中的地块总体布局、建筑风格、建筑色彩与材料、建筑体量及与周边地块关系、建筑夜景设计等;(六)审议城市规划区内的重大基础设施及重要公共设施的选址及方案(具体见附表一、二);(七)审议《荆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及城乡规划管理的地方性技术规定;(八)审议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和重要规划的实施评估报告;(九)市政府委托的其它事项。-14-第六条办公室主任会议主要职责:(一)对提交市规委会主任会议的议题进行初审;(二)落实市规委会主任会的修改
4、意见,对需要复核和认定的规划方案进行审议;(三)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需修改的,同时该修改事项不涉及重大布局、建筑风格、建设色彩及重要临街面、重要交叉口建构筑物调整的,由办公室主任会审议。第七条办公室根据市规委会的授权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市规委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二)负责市规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包括提出会议预案、会议记录、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资料的整理和归档保存工作;(三)对规委会参会情况进行督促,并不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四)负责市规委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五)负责市规委会的换届准备工作;(六
5、)负责聘任、增补、取消市规委会专家委员的准备工作;(七)市规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第三章人员组成-14-第八条市规委会委员由公务委员和专家委员组成。第九条市规委会公务委员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城乡规划的副市长担任。其他公务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城乡规划的副秘书长、荆州区政府、沙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委会、华中农高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政府研究室、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名城办)、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文新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教体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
6、、市文物旅游局、市地铁局、市人防办、市林业局、荆州长江河道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城管局、市房产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园林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公安消防支队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专家委员由市规委会聘任,按城乡规划类、土木工程类、市政园林类、自然资源及环境保护类、社会经济类和市外专家类等建立专家库,市规委会根据审议事项在专家库中遴选参会专家。第十条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14-副主任由荆州区政府、沙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委会、华中农高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河道局、市商务局、市教体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局、市文旅局、
7、市人防办、市城管局、市交管局、市房产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的分管领导组成;工作人员若干名。第十一条市规委会公务委员实行部门资格席位制度,因换届、调任等原因需调整时,由继任人替补,并向市规委会办公室及时通报。第十二条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年,到期后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续聘或重新遴选。第十三条市规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有关会议并具有议事权;(二)参加市规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对市规委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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