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科技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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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大学科技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维护兰州大学合法权利,加强科技合同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大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订立的,以科学技术为标的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类型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含专利实施许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守法原则订立和履行合同。第三条科学技术处负责管理合同,合同由项目负责人具体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当为兰州大学在职教职工、退休教职工或兼职教职工。第二章科技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兰州大学法定代表人(校长)授权科学技术处主办

2、负责人为委托代理人,负责全校科技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委托代理人变更时,应当办理变更手续。第五条订立合同是法律行为。合同条款应当完整,技术内容应当清楚,技术指标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填写《兰州大学科技合同审批表及责任保证书》。审批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送科学技术处审核。科学技术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审核并反馈项目负责人。第七条兰州大学科技合同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并负责加盖“兰州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第八条为保护学校知识产权,合同中应当明确知识产权归属。涉及技术秘密的,可在签订合同前与合作方签署保密协议。第九条在合同履行中需要委托外单位

3、完成科研任务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科学技术处和相关方协商处理。第三章科技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第十条合同生效后,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出现问题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报送科学技术处。第十一条合同履行完毕,项目负责人应当填写《兰州大学科技合同完成表》,并将验收证明(或项目进展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科学技术处。第十二条依法生效的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或解除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科学技术处审批,与合作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充或终止协议。第十三条合同发生纠纷时,项目负责人应当与合作方协商解决,并及

4、时将协商情况书面报送科学技术处。双方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无果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书面向科学技术处报告,由兰州大学及时提起诉讼或及时应诉。第四章科技合同管理第十四条科学技术处负责全校科技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修改、完善、审定合同;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办理合同变更和解除;办理技术合同认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登记及备案;办理项目申请、投标等业务;办理其他合同相关事宜;负责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按年度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在授权范围内组织合同的洽谈、拟定、审核等事宜,并审核项目负责人的承担能力、完成时间、成果归属等内容。第五章责任

5、第十六条若合作方违约,项目负责人应当与合作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书面报告科学技术处,按合同约定追究合作方违约责任。合作方违约给兰州大学造成损失,因项目负责人原因未及时处理的,应当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七条若我方违约,项目负责人应当向科学技术处报告,由科学技术处会同项目负责人及相关方协商处理。责任明确后,学校向违约责任人追偿全部或部分违约金。第十八条合同引起纠纷,在诉讼期间,视具体情况可以暂停项目负责人订立同类项目合同,必要时暂停该项目的执行。第十九条凡违反本办法,侵犯学校权利、损害学校声誉、造成经济损失者,应当承担行政、经济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

6、年4月1日起执行。《兰州大学科技合同管理办法》(校科字〔2003〕28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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