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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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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的法律风险防范(三)姚启建转载自北大法律信息网14.某银行与××二轻经济发展总公司贷款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县二轻经济发展总公司于97年12月19日以缺乏经营周转资金为由,向某银行某支行贷款94万元。2001年12月3日被起诉,法院于2003年5月15日作出(2002)韶中法执字第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终结执行,且借款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完全丧失还款能力 1.企业情况。 ××县二轻经济发展总公司(下称发展公司)系××县二轻工业总公司(下称工业公司)下属
2、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址:××县人民路19号;注册资金:56万元;是94年各职能部门根据政府有关指示精神大办经济实体的产物;经营范围:金属材料、矿产品、建筑材料、化工原料;经营方式:调拨、批发、零售、代购、代销;已于2001年5月25日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而关闭解散,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 担保人工业公司系98年县政府机构改革时由原××县二轻局改组而来,是县政府编制内的职能管理部门,现仍保留二轻工业总公司、二轻集体企业联社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管理格局,主要行使二轻系统协调管理职能。
3、 2.贷款情况。 89年8月5日,发展公司向某县分理处(某支行前身)贷款70万元,期限15天,利率12.30%。到期后分别在89年8月10日、9月27日、10月28日、归还贷款本息33万元、4万元、3万元,合计还本金40万元。尚欠30万元本金未清。 89年11月27日,发展公司又向分理处贷款60万元,期限30天,利率12.30%。该贷款60万元逾期未还。 90年6月1日,某支行将执行收回某市芙蓉山煤气站抵债物3351只煤气瓶,按130元/只作价44万元,作为分理处向发展公司发放贷款44万元,由发展公司负责
4、销售,期限30天,利率10.08%。货物销售后分别于90年7月17日、91年1月7日、1月24日归还本金7万元、8万元、25.35万元,合计还本金40.35万元。尚欠3.65万元未清。 截止97年12月,发展公司上述三笔贷款仍合计拖欠本息93.65万元。 97年12月19日,某支行与发展公司协商一致,将上述三笔贷款尚欠本息捆绑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双方签订编号为9700××号的《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约定贷款金额94万元,期限壹年,利率8、64%。同时根据县政府主管领导的指示精神,由工业公司为贷款提供担保。贷款
5、发生后,由于发展公司经营不善关闭解散,担保方工业公司无力履行保证合同,虽诉讼追收,但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以致形成不良贷款本金895861元,利息1416300元(暂计至2002年6月20日)。 二、银行追收情况 贷款发生后,鉴于借款人发展公司已关闭解散,某支行曾于99年4月20日、10月8日向担保人工业公司发出《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由工业公司签字确认。 工业公司亦曾于2000年3月1日、12月5日,根据某支行的要求作出《担保函》表示愿意对发展公司的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000年4
6、月18日,某支行为保护自身利益,以发展公司的名义制订了一份《还款计划》,由工业公司盖章确认。 2000年度3月28日,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展公司和工业公司归还借款本息。但受到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工业公司也报告支行要求撤诉解决,某支行迫于压力,于2000年4月17日向某市中院提出撤诉申请,市中院于2000年4月24日作出(2000)韶中法经初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某支行撤回起诉。 2001年12月3日,某支行再次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展公司归还贷款本金94万元及利息,工业公司承担连带责
7、任。 2002年3月5日,市中院作出(2002)韶中法经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发展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借款94万元及利息。担保人工业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生效后,某支行于2002年7月19日向市中院申请执行。查封了保证人位于某县沿堤二路7号299.35平方米的办公室,及建设路06栋第二座150.08平方米柴房,经评估认定市场价值为213174元,其中办公室182918元、柴房30256元。市中院遂委托中介机构拍卖,但两次拍卖后下调40%仍无法成交。 2003年4月29日,××县政
8、府在工业公司报告上签字并转市中院,要求保留工业公司办公室。在政府的干预下,经分行研究,同意工业公司主管部门筹集7万元归还某支行,同时解除上述房产的查封。 2003年5月15日,市中院作出(2002)韶中法执字第9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经查实由于被执行人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担保人可执行财产已处置,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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