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与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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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洲法院与人权保护王玉叶一、前言人类从国际间不断的冲突与战争教训中得到观念上的觉醒,国际上欲获得永久的和平与合理的共存,个人的人性尊严与基本人权首需受到尊重与保障。尤其在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家鉴于战祸为害之烈,以及国家权力如德国纳粹及意大利法西斯侵害人权之惨,使人道思想高涨,认为只由各国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实有不足,还需要有国际法上的保护。每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对其国民及在其管辖权下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民都应遵守某些保护人权的规定,此原则已成为国际法上一般的法律确信。战后联合国大会所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

2、Rights)就是此确信的具体表现。[1]一九四八年的世界人权宣言虽然意义极为重大,但此项宣言并无法律拘束力,而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人权公约却因各国意见冲突,迟迟未能通过。[2]在世界上实现人权保护最积极最周到的还属欧洲国家,甚至比联合国更先进,为人权国际化的发展,提供了最佳的典范,值得做为研究的主题。欧洲现在有二个最重要的国际组织(twoEuropes):欧洲理事会(theCouncilofEurope)和欧洲联盟(theEuropeanUnion),各具不同的目标和功能,并各设有法院:欧洲人权法院(theEuropeanCourtofHumanRig

3、hts,inStrasbourg)和欧洲正义法院(theEuropeanCourtofJustice,inLuxembourg)。两个欧洲法院(twoEuropeanCourts)如何同时发挥保护人权功能,令一般人感到混淆。本文在此先做些历史背景说明,以厘清两者之关系。欧洲政治史是一部统一与分裂相间的历史,当神圣罗马帝国分裂,欧洲统一被粉碎后,欧洲长期陷入国家林立与战争濒仍的局面,各种试图从思想上或政治上再度统一欧洲的计划此起彼落,在欧洲历史上从无间断。此即所谓的「欧洲统合运动」(EuropeanIntegrationMovement),亦即指欧洲人为了谋

4、求欧洲国家之统合而作的长期连续性和平努力。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欧洲人亲眼目睹或实地经验过各种违反人道的战争暴行,亟思有以防止再度发生战争的方法。而欧洲各国经济因战争之蹂躏摧残濒临绝境,非藉集体力量,共同开拓经营,无以迅速重建恢复实力。又因战后在美、苏两超强崛起所支配的世界里,欧洲各国更必须团结起来,重整其本身在国际政治上的地位,重振其传统的影响作用,期以形成堪与美、苏抗衡的世界第三巨强。这些因素更是促成统合落实的助力。欧洲统合之理想终于在战后成立第一个国际组织「欧洲理事会」而获得局部实现。一九四九年五月五日,欧洲英、法、比、荷、卢、义、瑞典、挪威、丹麦、爱尔

5、兰十个国家在英国西敏寺的圣杰姆斯宫(St.James’sPalaceatWestminster)签订「欧洲理事会规约」(theStatuteoftheCouncilofEurope),经各缔约国批准后于八月三日生效正式成立,总部设于法国的史特拉斯堡(Strasbourg)。欧洲理事会的宗旨在团结欧洲,保障并实现共同理想与原则,促进经济及社会进步,并进一步实现人权与基本自由。理事会欢迎凡接受民主法治体制,尊重人权,并愿为实现理事会宗旨而努力之任何欧洲国家加入。经过五十年的扩展,如今欧洲理事会已拥有四十一个会员国,包含欧洲约八亿人口,其影响力几乎及于全欧洲。相

6、较于「欧洲理事会」的「大欧洲」,后来「欧洲共同体」的成立即为「小欧洲」。欧洲共同体及后来扩展成为欧洲联盟之会员国,自始至终全部均为欧洲理事会的会员国,可以说「小欧洲」是从「大欧洲」衍生出来的。因为在欧洲统合运动中,大陆派的联邦主义者主张成立具有强制力的超国家组织(supranationalorganization),希望每一会员国让渡部分国家主权集中行使,但遭英国及北欧诸邦坚决反对,所以欧洲理事会所采的仍为传统的国际组织形式,不能满足欧洲大陆国家的期待。欧洲理事会自己虽否决了超国家体制,但建议部分会员国自行筹组类似机构,英国并愿意从旁协助。一九五○年十一月

7、廿三日欧洲理事会正式决议,同意主张加速统合的部分会员国在「欧洲理事会」的大范围内形成「小欧洲」(KleinEurope),不过希望「小欧洲」所发展的任何组织均能容许其它欧洲国家参加,并规定小欧洲诸国在谈判任何功能性的统合组织时,应将进展情形告知欧洲理事会诸会员国;各会员国派往此等组织之大会代表人选须与其派往欧洲理事会谘商议会的议员一致;任何此种组织应与欧洲理事会各机构保持行政上的联系。[3]故自一九五一年起,欧洲统合运动又步入了一个新境界,「小欧洲」德、法、义、荷、比、卢六国于一九五一年成立了「欧洲煤钢共同体」(EuropeanCoalandSteelCo

8、mmunity,ECSC)、一九五七年成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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