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规定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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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规定处罚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建设局产权市场处责任人:承办人(A、B)、副处长、处长、主管副局长、局长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处罚范围和标准(一)处罚范围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非一级资质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设立不具备规定条

2、件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按要求办理备案的;违规承揽估价业务的,擅自转让估价业务的,违规出具估价报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二)处罚标准1.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

3、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1)违反“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2)违反“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b、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的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

4、房地产估价师;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3)违反“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违反“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

5、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规定承揽业务的;(2)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3)违反“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

6、地产估价师签字。”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4.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

7、价报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处罚程序(一)立案1.立案条件:(1)有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2.立案程序:产权市场处承办人(A、B)对违法材料进行审查,经承办人(A、B)复核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需要

8、查处的案件,填写《处罚立案登记表》,经产权市场处处长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批准;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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