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宗教管理制度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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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宗教管理制度处罚规定  篇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第七条宗教教职人员,是指担任一定宗教职务并履行职责的信教公民。  第八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爱国守法,有较高的群众威望和宗教学识。  第九条宗教教职人员由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举荐,信教公民讨论同意,经宗教团体审查核准并颁发证书。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宗教活动场所委派、指定宗教教职人员或撤销其宗教职务。  第十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选定。本地确无适当人选,需要跨县(市、区)、州(地、市)聘用的,应当分别报请当地人

2、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宗教教职人员在任职期间,不能胜任宗教职务或有违法行为的,由宗教团体解除其职务或解聘。  第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清真寺、寺院、教堂、宫观及其他固定处所。  第十三条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新建、改建宗教活动场所,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其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或者其所属的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证书。  第二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团体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3、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止活动、注销登记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听教育、劝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宗教团体给予警告、解除宗教职务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有关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作出书面

4、处罚决定。  当事入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转载于:小龙文档网:违反宗教管理制度处罚规定)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篇二:人员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  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宗教的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负责人、管理组织

5、和工作人员的产生要经本场所民主推荐、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条本场所在宗教事务部门和当地宗教团体的领导下,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按照本宗教的仪规,民主地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实行民主管理。  第四务本场所实行年终考核和定期考勤制度,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述职,信教群众对他们进行评议。  第五条本场所教职人员、工作人员需外出的,要经场所主要负责人批准,主要负责人外出影响教务、离开本县区或时间较长的,需经本级宗教团体或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回来后要及时销假。  第六条木场所的教职人员要到本场所外从事宗教活动的,要经本级宗教团体或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6、  第七条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和长期居住、参加活动的人员,每月要集中组织学习宪法、法律和宗教法规,做到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第八条每月召开场所管理组织会议,总结工作、制定计划,并及时报宗教事务部门。  第九条非本场所教职人员,不经宗教事务部门同意不得主持宗教活动。  第十条外来人员需在场所居住的,需持本人所在地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教职人员身份证明,经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可入住。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准打扰附近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  第十二条教职人员要严格遵守本宗教的规制,整齐着装,文明礼貌,仪表端庄。  第十三条场所要成立检查监督

7、小组,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对未按规定履行本制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场所登记。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场所财务实行民主集中的办法进行管理,重大开支需经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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