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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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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一、行政审批主体名称天津市规划局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竣工实测成果; (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
2、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质量备案、准许使用手续和相关权属登记。3三、审批流程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流程建设单位申请规划验收窗口受理证后管理部门负责人分件给承办人员证后管理承办人员内业核查,现场查验,提出初审意见部门办承办人初审意见上报部门负责人审查理规划验收意见经业务会审后上报单位领导逐级审批上报市局执法监察处审查返回证后管理部门负责人需上报市局审查的上报市局执
3、法监察业务案件会审会审定审上报市局局长业务会审定定议定验决定上报局长业务会的收意见议定验收意见证后管理部门负责人转窗口发件整改完毕合格不合格窗口核发整改通知窗口核发合格证存在违进入违法案件查处程序法行为3四、监督电话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2楼C厅市规划局097-099号窗口。部门审批咨询电话:24538185、24538191、245381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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