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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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市地方税务局文件潍坊市地方税务局文件潍地税发[2009]18号关于印发《变更、注销纳税人地方税收清算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局各科室、各分局:现将《变更、注销纳税人地方税收清算核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9年3月31日印发   校对:王永祥印25份变更、注销纳税人地方税收清算核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在变更、注销环节的税收清算工作,防止税收流失,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特

2、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清算核查的范围。  纳税人(不包括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进行税收清算:  1、变更登记  (1)公司或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的;  (2)公司或企业内部联营方发生变化或股权投资比例发生变化的;  (3)变更经营地址涉及更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  2、注销登记  (1)纳税人因停产、破产或关闭而申请注销的;  (2)除免税重组外,纳税人因合并、兼并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而申请注销的;  (3)纳税人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经营、自动解散的;  (4)纳税人因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机关批准而宣告终止生产经营的;  (5)纳税人因经营地址

3、迁移,按规定需向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  (6)原有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变更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按规定需要办理原工商注销登记的;  (7)原有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需要办理原工商注销登记的;  (8)因其他原因解散或注销的。  3、税收机关在巡查巡管中发现的变更、注销登记异常情况,需要进行清算核查的。  第三条税收清算核查申请的受理。  1、变更、注销登记纳税人在自查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自查报告》、《变更税务登记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或《税种登记表》(税种变更企业提供)后,税务人员应对有关申请资料进行

4、审核,清缴自查税款,登记《变更、注销纳税企业税收清算核实备案台账》。在国税办理注销的,以国税部门传递的信息或资料为准。  2、注销登记纳税人可委托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清算,也可自行清算,应当在清算组成立之日后1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报送经纳税人权力机构终止经营的文书、欠税报告等备案资料。税收清算报告应在清算组成立之日后30日内提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提交的税收清算报告后,组织开展税收清算核查。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交税收清算报告的,应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3、税收管理员在巡查巡管中发现纳税人存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未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5、报送《变更税务登记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或《税种登记表》的,由税收管理员采集相关信息,登记《变更、注销纳税企业税收清算核实备案台账》,提出进行税收清算核查的工作建议。  第四条税务登记变更纳税人报送《税务登记变更表》时还应附送如下资料:  1、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交:  (1)工商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2、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内容无关的应提交

6、: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3、涉及税种、税目、税率变化,纳税人应重新填写税种登记表,报主管基层分局重新核定。  第五条注销登记纳税人在报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时还应附送如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纳税人在清算结束后,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办理注销手续: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国税机关注销税务

7、登记通知书);  2、清算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4、资产盘点表;  5、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须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6、委托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清算的须出具的税收清算报告;  7、纳税人清算结束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织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8、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变更、注销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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