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外军建立装备定价体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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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规定的原则、方法、形式和程序等共同核实新装备的定价成本,协商、编制新装备价格方案,上报装备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全过程。作为装备价格管理的一个焦点问题,装备定价与国防采购效益、国防经费的使用效率等息息相关。关系到我军能否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获得质量可靠的武器装备及其相应的服务,关系到我军武器装备计划的落实和武器装备作战效能的提高。  1我军装备定价现状及分析  我国现行的装备定价仍然沿用50年代初确定的计划成本为基数加百分之五的利润的定价模式,遵循“低利无税”的价格政策。虽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曾经为我军的装备建设做出巨大贡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

3、度的建立与不断完善,装备商品属性的确认,装备需求的变化,现有定价制度与市场经济价值规律相违背,尤其是行政干预多、法规不健全、定价成本估算不合理,利润率偏低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已经不能充分发挥国防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装备建设与发展。  行政干预过多,定价环节冗余  《军品价格管理办法》总则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军品价格实行统一管理,国家定价”。可见,我军装备定价仍然是指令计划定价。装备价格的形成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另外《办法》规定,把审批军品价格的权限划分为两个层次,即:主战、大型武器装备和跨行业的主要配套成品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

4、批;工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内部协作配套产品的价格进行协调管理和批价。  在实际装备定价程序中,通常先由军方高层部门根据国际安全形势,确定装备发展战略和规划,而装备部门根据各部队装备的现有配备情况和作战任务需要制定装备需求计划,然后再根据需求计划委托军工企业等承制单位进行生产。对列入国务院军品价格管理目录的军品,实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并由下至上报价审查的方式,即先由装备承制单位编制并向驻厂军事代表室提出军品定价的基础资料和报价方案,驻厂军事代表室按有关价格管理规定、法规制度、工作程序,做好对报价方案进行审查的前期工作,再经军方各级预审、初审和复

5、审,完成军内报批后,由承制单位和驻厂军事代表室联合行文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对于未列入军品价格管理目录的军品,采取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方法。在定价过程中,装备订货部门与军工科研生产单位就装备价格协商一致,联合上报;若不能达成一致的价格,则分别上报,由国家职能部门审批。军品价格制定之后,原则上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  从我军现行装备定价模式来看,装备定价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定价程序中需要协调的环节过多,特别是军方各级的军方各级预审、初审和复审,有任何一个环节“卡壳”,价格就难以确定下来。过多的决策层必将导致协调难度的增大,资源的浪费和机构的臃肿。此外

6、,有关决策部门兼有定价、审价职能,出现“自己定价,自己批”的现象,容易滋生腐败。对于军方来说,他们并不能获得所期待的真正的买方的身份,只有参与权、审查权和建议权,却没有决定权和审批权。由此造成军品市场供应主体和需求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不平等。这种体制下确定的价格,不能真正反映供求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导致采购的装备不一定能真实反映军方训练作战需求,客观上造成国防资源的浪费和装备价格的不合理。对于企业来说,过多的行政干预,扰乱了企业正常的生产计划。例如,“一厂多室”的现象比较普遍。过于繁琐的审批定价程序,也容易挫伤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这些无疑加

7、重了企业的负担,间接造成装备生产成本的增长。  定价法规不健全,尚未形成体系  目前我军装备定价的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军品价格管理办法》和《军品定价目录》等。这些法规的出台在一定时期内虽然有力的指导了我军的装备定价工作,但是现有法规不健全、体系不完整,不能涵盖装备的全寿命周期。它们只是从宏观角度对定价进行原则上的指导,对于定价细节却鲜有涉及,可操作性较差。例如,在实际装备定价过程中处于装备科研第一线的军事代表,对装备科研阶段价格和生产阶段发生的费用监控力度缺乏应有的法规依据。因而,装备价格也只有事后审价的权力,装备经费的使用效率没

8、有得到充分地发挥。另外,现行法规规定的计价方法缺乏科学性,即以军品价格=计划成本+计划成本×5%的利润率作为军品价格构成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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