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振汉刑事判决书

吴振汉刑事判决书

ID:13893047

大小:60.50 KB

页数:16页

时间:2018-07-24

吴振汉刑事判决书_第1页
吴振汉刑事判决书_第2页
吴振汉刑事判决书_第3页
吴振汉刑事判决书_第4页
吴振汉刑事判决书_第5页
资源描述:

《吴振汉刑事判决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吴振汉刑事判决书(2006)二中刑初字第858号(2010-02-2000:54:30)标签:法律湖南省高院证言拍卖业务吴振汉杂谈分类: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6)二中刑初字第85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被告人吴振汉,男,63岁(194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安乡县,大学文化,原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住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2号4栋504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5年1月7日被羁押,同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公安部秦城监狱。辩护人贺小电,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辩护人陈建宏,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2、。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检二分公诉二刑诉[200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振汉犯受贿罪,于200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副检察长李连嘉、检察员孙振宇、代理检察员高景惠、徐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振汉及其辩护人贺小电、陈建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  被告入吴振汉于1998年1月至2003年10月,利用其担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省高院)院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有关诉讼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法院干部职务晋升、湖南省

3、高院机关工程建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李芝、其子吴剑雄先后三十三次收受了他人给予的人民币886万元和价值人民币1.38万元的“欧米茄“男士手表一块,其中:十次收受鄢彩宏给予的人民币581万元;六次收受谭昊涯给予的人民币117万元;四次收受李小平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38万元的“欧米茄”男士手表一块;三次收受刘启东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收受李民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两次收受彭文斌给予的人民币18万元;两次收受傅强给予的人民币15万元;三次收受唐吉凯给予的人民币15万元;收受骆汉军给予的人民币1O万元;收受程恒知给予的人民币l0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

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吴振汉犯受贿罪的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振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李芝、吴剑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振汉在开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和辩解。  被告人吴振汉的辩护人贺小电、陈建宏在开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吴振汉犯受贿

5、罪不持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鄢彩宏送给吴振汉等人人民币581万元的证据中,欠缺行贿资金来源的书证,且部分赃款去向不清;证明吴振汉知道吴剑雄收钱的证据不充分。2、指控吴振汉两次收受傅强共计人民币15万元的证据在时间、地点、数额等重要细节上存在矛盾,认定该起事实证据不足。3、吴振汉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因收受钱财而徇私枉法,未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实际损失;在共同犯罪中,收受财物行为的实施大多数不是吴振汉,吴振汉的犯罪情节没有达到特别严重的程度。4、吴振汉在案发后能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劝说家庭成员退赃,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吴振汉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

6、查明:  1998年至2003年间,被告人吴振汉直接或通过其子吴剑雄、其妻李芝(均另案处理)转达,接受他人请托,利用其担任湖南省高院院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吴剑雄、李芝先后十八次收受鄢彩宏等七人给予的人民币606万元和价值人民币1.38万元的“欧米茄”牌男式手表一块。具体事实如下:  一、1998年4月至2003年10月,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的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人鄢彩宏(另案处理)直接或通过吴剑雄的转达,向吴振汉提出为与鄢彩宏利益有关的企业承揽湖南省高院审判大楼、宿舍楼部分建设工程及相关诉讼案件和有关事项给予支持的请托。吴振汉利用职务便利,亲自或授

7、意李晓华(湖南省高院政治部原副主任,另案处理)出面协调,向有关人员打招呼,为鄢彩宏的上述请托事项提供了帮助。在此期间,吴振汉直接或通过吴剑雄先后六次收受鄢彩宏给予的人民币441万元。  1、1999年2月的一天晚上,鄢彩宏在吴振汉家送给吴振汉人民币1万元。  2、1999年10月的一天晚上,鄢彩宏安排其秘书侯军(另案处理)在长沙市长城宾馆将人民币50万元交给吴剑雄,吴剑雄告知了吴振汉。  3、2000年8月中旬的一天,鄢彩宏在湖南省国际影视会展中心将人民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