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企业名称权行为定性与当事人选择法律关系起诉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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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企业名称权行为定性与当事人选择法律关系起诉的关系——佛山市嘉×公司诉赵某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江门中院梁宇俊【要点提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侵犯企业名称(字号)权纠纷”、“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分别作为第三级和第四级案由予以规定,纳入“知识产权纠纷”当中,将侵犯商号权的法律纠纷统一作为知识产权案件受理。因此,虽然当事人就同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事实分别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提起民事诉讼,但应统一作为知识产权案件受理,并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予以裁判。【案例索引】一审: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江中法知

2、初字第51号(2009年7月30日)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71号(2009年12月8日)【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嘉×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行为定性与当事人选择法律关系起诉的关系——佛山市嘉×公司诉赵某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江门中院梁宇俊【要点提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侵犯企业名称(字号)权纠纷”、“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分别作为第三级和第四级案由予以规定,纳入“知识产权纠纷”当中,将侵犯商号权的法律纠纷统一作为知识产权案件受理。因此,虽然当事人就同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事实分

3、别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提起民事诉讼,但应统一作为知识产权案件受理,并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予以裁判。【案例索引】一审: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江中法知初字第51号(2009年7月30日)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71号(2009年12月8日)【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嘉×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2009年1月14日,江门中院受理本案(下称:第51号案)的同时,另案受理了嘉×公司诉赵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案件,案号为(2009)江中法知初字第50号(下称:第50号

4、案)。根据现有证据,两案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均相同。嘉×公司在本案的诉讼请求为:一、赵某立即停止侵犯企业名称权行为;二、赵某立即变更企业名称;三、赵某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嘉×公司的损失人民币10万元;四、赵某赔偿因本案给嘉×公司造成的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五、赵某公开赔礼道歉,保证今后不发生类似侵权行为;六、赵某承担一切诉讼费用。第50号案嘉×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一、赵某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赵某立即销毁库存的违法侵权产品及其包装;三、赵某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嘉×公司的损失人民币20万元;四、

5、赵某赔偿因本案给嘉×公司造成的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五、赵某公开赔礼道歉,保证今后不发生类似侵权行为;六、赵某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案件审理当中,江门中院将第50号案和本案合并审理。庭审当中,对于第50号案,嘉×公司指控上述赵某生产的T4、T5“嘉美之光”节能灯为侵权产品,并当庭明确其主张赵某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赵某在产品包装上擅自使用了“嘉美”字号,并在经营活动中大量以“嘉美”作为宣传口号,无偿占用了嘉×公司的商誉,使相关消费者将赵某的产品误认为是嘉×公司的产品,请求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

6、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追究赵某的民事责任。对于本案即第51号案,嘉×公司当庭明确其主张赵某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赵某从2006年成立荷塘嘉美厂开始,就大量以“嘉美灯具”的名义销售灯具产品,嘉×公司通过2006年至2009年全国各地的打假行动查获了大量的假冒产品,有关证据可以证明赵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企业名称

7、权,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追究赵某的民事责任。嘉×公司诉称:嘉×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工程灯具的生产、开发与销售的现代化企业,与佛山市南海谢边嘉美灯饰电气厂(下称谢边嘉美厂)等企业统称为“嘉美企业”。多年来,嘉美拥有了一系列国家专利产品,现企业已生产有十五大系列约1000余种产品,其中筒插灯、豆胆灯、金卤灯、T4T5节能支架、格栅灯盘及石英射灯等,因其稳定可靠的性能、不断创新的技术、精致完美的工艺和强而有效的品牌营销策略,深受国内外市场的欢

8、迎,在业界内建立起很好的口碑,是国内各种大型建筑、工程照明系统的首选品牌。公司经多年的发展,获得数十项荣誉,主要有:中国照明灯饰行业质量与品牌100强企业;商业照明商业推荐品牌;多项国内外产品质量和管理认证等。2007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嘉×公司相关产品为知名商品。嘉×公司及相关嘉美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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