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喆论德国新债法上的给付加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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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德国新债法上的给付加重制度黄喆  内容提要:债之关系中债务人负担给付义务,给付义务的履行需要债务人付出一定的努力。通常情况下,债务人的给付努力正是其获得对待履行的基础,此种努力构成了债之关系的一部分。但是,如果债的履行意外地需要债务人付出过多的努力、支付过多的费用,法律是否仍然要求债务人继续作出履行行为,便成为需要讨论的问题。此时,是否能够通过法律行为的解释,将此种负担的加重纳入到债之关系中,也存在探讨余地。该问题牵涉甚广,当“意外”的加重是基于确立债之关系的错误认识而产生时,则涉及错误的问题;当“意

2、外”是因债之关系确立后情况变化而引起时,则还涉及情势变更制度。而且,负担的加重与履行不能的区分,以及其与风险分配的界限等,均是十分困难的问题。为助于此问题的解决,德国债法设有给付加重制度(Leistungserschwerung),以规范应否以及应如何对遭遇不可预知的严重负担的债务人进行救济的问题,并明确债务人的牺牲限度(Opfergrenze)体系上,Medicus将该制度归入其他给付障碍(Leistungsstorungen)之中。{1}我国《合同法》尚没有系统的给付加重规则,仅在第110条继续履行之例外中有所涉及,该条规定在履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

3、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行费用过高时,债权人不得要求履行,{2}体现了给付加重制度的基本取向。但是,理论上对给付加重制度鲜有论及,对该制度涉及的基本问题也几乎没有讨论。自1978年到2002年历经二十多年的努力,德国债法现代化法最终得以通过,《德国民法典》经历了其生效以来最大幅度的修正。德国新债法中对给付加重制度作出了更为全面的规定。鉴于我国移植德国法的大背景,德国法中的给付加重制度对我国《合同法》第110条的解释适用无疑具有重大借鉴意义。同时,德国法的最新发展,也可以成为我国制定民法典的重要参考。因此,本文拟对德国法中的给付加重制度作出全面的评介,对相关的立法、

4、判例与学说进行详细的梳理,以期对我国的立法、司法有所助益。  德国给付加重制度的立法规定  (一)新债法第275条  德国新债法涉及给付加重制度的条文主要是第275条、第313条、第439条、以及第635条。第275条是最基本的规定,第439条、第635条是针对特定合同类型作出的规定。第275条的内容分为三款,第1款为:“以给付对债务人或者任何人来说是不可能的为限,给付请求权被排除。”第2款为:“在注意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到债务关系的内容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下,给付需要与债权人的给付利益处于极不相当的关系中的,债务人可以拒

5、绝给付。在确定对债务人来说可合理期待的努力时,也必须考虑给付障碍是否须由债务人负责。”第3款为:“债务人须亲自提供给付,并且在衡量债务人的给付障碍和债权人的给付利益的情况下,不能合理地期待债务人履行给付的,债务人可以拒绝给付。”  第1款的规定涵盖了一切形态的给付不能,既包括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也包括针对任何人来说的客观不能(Unmoglichkeit)和仅针对债务人而言的主观不能(Unvermogen)。在一些案例中,第三方虽然可以履行,但债务人本人却有障碍,当债务人不必或不能利用第三人的帮助时,则成立债务人的主观履行不能,受第275条第1款规范;如果债务人本身不能克

6、服其履行困难,但却有义务凭借他人之力来履行,该情形则不属于第275条第1款的内容,而是涉及第275条第2款。区分上述两种情形须依据恰当的法律评价,关键问题在于,债务人什么时候有义务借助他人完成给付,什么时候可以免除此种义务,区分的依据何在?在债务人有义务借助第三人完成给付的情形下,债务人推动他人努力的限度是多少,即何时能够达到第275条第2款的不可苛求的限度?此外,相应的第三人是否有帮助义务,是否有法律上的强制?又或者在什么情况下第三人可选择拒绝帮助?这些问题正是给付加重制度的重心所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在具有高度人

7、身性质的给付义务中,因为其高度的人身性排除了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可能,可以清晰地界定出债务人的主观履行不能。第275条第1款涉及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具有高度人身属性的给付义务,而第275条第3款适用的情况却是债务人虽然可履行给付,但因为履行障碍而不能苛求,二者的适用范围没有冲突。因此,第275条第1款和第3款之间的界定比第1款和第2款的区分要明确。由于第275条第1款可排除第275条第2款、第3款和第313条的适用,所以对主观履行不能的确定即具有重要的意义。又第275条的极不相当(grobesMissverhaltnis)理论与第313条的不能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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