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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武汉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40730(颁布时间)20040730(实施时间)20101029(失效时间)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1995年11月10日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12月26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1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2、订〈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6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1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与领证第三章管理与服务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
3、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人口的管理。本条例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从外地来本市暂住和本市跨区县暂住三日以上的人员。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之间跨区暂住的本市人员,适用本市寄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三条本市对暂住人口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武汉市暂住证》是暂住人口在本市居住、务工、经商的身份证明。第四条本条例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市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劳动、工商、房地、计划生育、民政、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公
4、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居(村)民,应当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做好对暂住人口的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暂住人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服从管理,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第七条单位和个人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暂住人口在本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
5、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登记与领证第八条本市公安派出所及其设立的暂住人口登记站,负责暂住人口的暂住登记和核发暂住证工作。第九条暂住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以内申报暂住登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下列暂住人口,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武汉市暂住证》:(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招用的人员;(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人员;(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五)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探亲
6、、访友、旅游、就医、出差、寄养、寄读、学习培训、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暂住人口,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武汉市暂住证》。第十条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武汉市暂住证》,须持暂住人口的《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员登记站,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暂住在居民家中的,暂住人口应持户主的户口簿办理;(二)暂住在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水上船舶、经营场所内的,由单位或经营者将暂住人口登记造册,统一办理;(三)暂住在房屋出租户的,由房屋出租人带领暂住人口办理;(四)已婚育龄妇女应
7、出示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对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先行登记,待补交计划生育证明后,再发《武汉市暂住证》。第十一条《武汉市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暂住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暂住人口离开暂住地时,应到原登记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二条暂住人口遗失《武汉市暂住证》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三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领手续。变更或更正《武汉市暂住证》登记项目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更正手续。第十三条《武汉市暂住证》由武汉市公安局统一印制,禁止转借、转
8、让、冒领、骗取、变造、伪造、买卖。第三章管理与服务第十四条暂住人口应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武汉市暂住证》接受合法查验。暂住人口的《武汉市暂住证》除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可以扣押或吊销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第十五条暂住人口来本市务工、经商,须凭《武汉市暂住证》,向劳动部门申领《外来人员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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