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星侵权责任法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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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重要条文解读(2011年9月21日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一、本法与其他法律(及最高法院解释)的关系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本法与民法通则72本法是在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第六章民事责任的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基础上,重新立法,重新制定条文,因而本法一经生效,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就全部作废。因为民法通则上述规定已经被侵权责任法取代了,这在理论上叫新法废止旧法,在解释方法上叫历史解释。本法生效后,人

2、民法院审理侵权责任案件,不得再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本法第五条所谓“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不包括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这一点要特别注意。审理侵权责任案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但不能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将构成法律适用错误。(二)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刚才讲到民法通则不属于第五条所谓“特别法”的范围。王胜明同志主编的侵权责任法释义一书第35页谈到,我国现有40多部单行法对相关侵权责任有特别规定,诸如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产权三法,婚姻法、继承法

3、,公司、海商、票据、保险、证券等商事法,道交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各法,等等。这40多部单行法关于侵权责任的特别规定,应优先于本法适用。如果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法庭仍适用本法,也将构成法律适用错误。72(三)本法与国家赔偿法关于国家赔偿法是否属于本法的特别法,学术界存在分歧,主要是民法学界之外的一些学者不赞成将国家赔偿法视为本法的特别法。本法制定中,立法机关对此亦未明确表态,前述王胜明同志主编的《侵权责任法释义》一书也回避谈这个问题。请大家注意奚晓明副院长主编的《侵权责

4、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在介绍了国外关于国家赔偿法与民法关系的三种立法例之后特别指出:国家赔偿在很多方面与侵权责任具有相似性,如保护法益、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损害赔偿的计算、责任承担方式、免责事由、时效等,试图将国家赔偿法与民法完全分离,是很难做到的。这样的认识足以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应当肯定,本法第五条所谓“其他法律”当然包括国家赔偿法,人民法院审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案件,凡国家赔偿法有规定的,应优先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的,仍然要适用本法的规定。72(四)本法与行政法按照立法法(2000

5、)的规定,侵权责任属于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予以规定(第7条、第8条)。但该法却又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对本属于全国人大立法权的部分事项,先行制定行政法规(第9条)。国务院于2002年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其中规定关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规则(第5章),就属于这种授权立法。请大家特别注意,侵权责任法已经否定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规定。本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民事赔偿的规则废止了。72本法第一个草案未规定医疗侵权问题,第二个草案增加了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规定了

6、裁判医疗损害侵权案件的详细规则,其立法目的是要缓和医患关系的紧张。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社会生活中医患关系十分紧张,为什么紧张?其中一个原因就是2002年以来,我们抛弃了依据民法侵权法裁判医疗损害侵权案件的成功经验,改为按照行政法规来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医疗损害责任本属于典型的民事侵权责任,我们把它从民法中抽离出来,用行政法规加以规范,依据行政法规进行裁判,最终的结果就是导致医患关系紧张。所以立法机关及时地在本法规定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使医疗损害责任重新回归于民法,这是针对中国的国情,针对面临的现实问题做出的重大立法变更。并且,应当看

7、到,本法第七章的规定从理念到具体规则也是很先进的。72值得注意的是,有的法院、法官直到现在还在讨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不该适用?是否需要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医疗事故鉴定?有的在讨论所谓医疗过错鉴定问题。这些同志没有理解一个重要问题、重要事实,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赔偿的规定,已经因本法的生效而被废止了。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案件,应当适用第七章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及本法总则的规定,不得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不得再使用医疗事故概念,不得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本法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建议恢复“医疗事故”概念,法

8、律委员会和法工委都不同意,为什么?因为保留了“医疗事故”概念,废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赔偿的行政法规则的立法目的就会落空。为了贯彻这个立法目的,本法不仅废弃医疗事故概念,不仅设第七章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并且在本法第五条关于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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