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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取消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批对市场的影响及加强市场监管的建议 【摘要】近期国务院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取消了交通运输部负责实施的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批,取消了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准入条件。为更好地理解政策,阐述我国国际船舶代理行业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上述决定对国际船舶代理市场的影响,提出加强市场监管的建议:建立国际船舶代理企业信息统计制度;建立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备案制度;建立违法违规经营查处制度;建立国际船舶代理企业星级评定制度。 【关键词】国际船舶代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管 0背景 2013年5月15
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和下放共计117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包括交通运输部负责实施的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批。同时,要求各部门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200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进行修改,删除《海运条例》原第9条、原第10条,并对应删除原第13条、原第14条、原第15条、原第47条及原第55条第2款其中的“国际船舶代理经
3、营者”,删除原第44条中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相关表述,同时,保留原第32条中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股比不得超过49%的相关规定。《海运条例》原第9条规定了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需具备的准入条件,要求应具备至少2名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经历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以及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原第9条删除后,在我国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除对企业外资股比有限制外,将不设任何其他准入条件。 国际船舶代理业是国际海上运输辅助性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
4、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经营以下业务:办理船舶进出港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代收运费,代办结算;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等。国际船舶代理业与航运业紧密相关,是国际航运活动不可或缺的环节。我国船舶代理行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发展迅速,船代企业数量逐年增加。2002年《海运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国际船舶代理市场逐年开放,允许自然人投资和允许成立由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船代企业,允许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在我国自营部分
5、船代业务。截至国务院决定取消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批当日,我国已批准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多家。 1我国国际船舶代理行业发展现状及问题 据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估算,2012年,我国国际船代行业代理船舶30.3万艘次,代理货物19.5亿t,代理集装箱万TEU,实现营业收入38亿元。当前,我国国际船舶代理行业已经具有较大规模,能够满足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需求,形成了以中国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中国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中海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为代表的一批龙头企业,上述企业在我国主要口岸均设有分支机构,服务理念先进,服务水平较高。同时,市场上还存在一
6、大批小微型国际船舶代理企业,服务能力较弱,通常通过压低代理服务费参与市场竞争。由于我国国际船舶代理企业数量较多,市场准入门槛较低,我国的国际船舶代理市场已是充分竞争的市场。我国国际船舶代理行业发展主要面临以下问题: (1)国际船舶代理市场无序竞争。目前,国内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良莠不齐,很多企业不在提高服务质量和企业信誉上下功夫,而是通过降低船舶代理服务费的手段参与市场竞争,造成国际船舶代理市场价格混乱,代理费率不断下降,已经出现了让利于外国船舶所有人、转嫁成本给国内货主的现象。整个行业盈利能力呈现下降的趋势,经营难度不断增
7、加。 (2)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有待提升。有些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业务人员专业知识不足,缺少业务培训,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缺乏了解,对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没有合理预案,甚至不知如何处理,更有甚者采取逃避方式,给港口、船舶、货物、人员带来不安全因素。 (3)“营改增”给企业经营带来挑战。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取消了前期“营改增”政策中允许货代等原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行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
8、规定。而境外单据、行政事业收据、国内零税率增值税发票占国际货代和国际船代企业的成本超过70%。取消差额征税后,应缴增值税增幅超过200%,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生存将更加艰难。 (4)行业监管有待加强。原《海运条例》对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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