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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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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发起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二○○二年六月2-72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目录一、前言2-3二、释义2-4三、基金合同当事人2-8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2-9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2-10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2-13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2-16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17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26十、基金的基本情况2-29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2-29十二、基金的成立2-31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2-32十
2、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2-40十五、基金资产的托管2-41十六、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2-42十七、基金的登记过户2-42十八、基金资料的保管2-43十九、基金的投资2-44二十、基金的融资2-50二十一、基金资产2-50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2-51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2-55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2-57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2-59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2-60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2-64二十八、业务规则2-66二十九、违约责任2-66三十、争议处理2-67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2-68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2-68三十三、其它事项2-70三十四、基金发起
3、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2-702-72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一、前言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的运作,依照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本基金由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照《暂行办
4、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设立。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设立,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的当事人,其取得和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5、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2-72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二、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招募说明书:指《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指《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
6、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说明书:指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有关基金简介、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72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
7、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直销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机构:指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身份证件的中国居民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过户、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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