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推广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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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易门县推广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事项名称事项内容事项依据抽查主体监管对象非跨州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携带的检查非跨州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第23条,《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合并部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玉政发[2014]59号附件2第8项:实施机关:市农业局,“项目名称:非跨州、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携带审批,处理决定:下放,备注:下放到县区农业部门。”易门县农业局易门县内从事非跨州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携带的单位和个人水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检查渔业安全生产五项记录、是否有

2、违禁药物的使用《云南省渔业条例》第51条易门县农业局易门县内水产养殖户渔业安全生产检查渔业船舶安全、电路及生产设施安全易门县农业局易门县内水产养殖户渔政执法非法捕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8条易门县农业局涉嫌非法捕捞的对象农资打假渔具及投入品、饲料的销售《云南省渔业条例》第37条易门县农业局易门县内渔具及投入品、饲料的生产者及经营户水生动物防疫检疫进出境苗种鱼病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17条易门县农业局出入易门县境内的水产苗种农药监督检查1.农药产品标签2.农药产品质量3.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4.农药经营档案《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

3、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易门县农业局农药经营单位农业植物产地、调运检疫检查1.对开展农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场所,进行检疫对象检查。《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易门县农业局2.对经营农业植物、植物产品调运的个人、企业所调运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检疫对象检查。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

4、料的繁育单位;农业植物、植物产品调运经营者。对辖区内的肥料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的肥料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3.移送责任:销售的肥料出现质量问题,及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5、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易门县农业局肥料生产企业、经营和使用单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1.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合法的执法证件;2.存在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依法依规开展监管。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

6、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县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县域内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易门县农业局农

7、业机械生产企业、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农业机械销售企业、农业机械使用操作者。(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们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县域内的农机监理工作。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查1.定期对辖区内种子企业的生产、加工、贮藏、经营等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的种子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对种子质量单项或几项指标进行监督抽查;2.查封、暂扣、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3.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

8、条: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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