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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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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意思自治原则在遗嘱继承中的体现按照西方的“意思自治”理论,所谓的“意思自治”是指在发生与合同有关的法律冲突的情况下,应适用双方当事人所协商选择的国家的法律,以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最初提出这一理论的学者是十六世纪的法国法学家杜穆兰(CharlesDumoulin),十八世纪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开始采用,到了二十世纪,这个学说事实上已为世界所公认,其内容已从选择适用发展到选择解决争执的方法和管辖权。由“意思自治”理论引伸出的一条冲突规范,即“合同关系”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那国法律“,已为英美的判例,许多国家的立
2、法,以及有关的国际公约所承认和接受。按照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审判实践和理论,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表示使用何国法律,可以按合同中当事人之间所默示的意思来确定双方当事人选择何国法律的意图,这既是”意思自治“理论的基本观点,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内容。可见,意思自治理论最初是用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重要的理论,正因此,有些学者又把意思自治原则称为契约自治原则。「1」 通过数百年的发展,事实上意思自治理论已发展成为民法的一种普遍的原则。不但在传统的合同法中有体现,在其他法律部门中也都有体现。本文将对意思自治原则在
3、遗嘱继承中的体现作一个简要的介绍。 一意思自治原则在遗嘱继承中的体现-遗嘱自由原则 按照继承法理论,所谓的遗嘱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它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遗嘱继承制度中的遗嘱自由原则就集中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2」遗嘱自由是被继承人所具有的生前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财产所有权的自由。遗嘱继承原则最早产生于古罗马时代的十二铜表法,“过去根据十二铜表法,遗嘱人可以通过遗赠处置全部财产,因为法律规定,‘个人无论怎样处置其财产,法律都可认可’”「3」。现为世界大多
4、数国家继承立法所认可,如法国民法典第967条就规定:“任何人均得或以指定的继承人的名义,或以遗赠的名义,或以其他适用于自己意志的名义,以遗嘱处分其财产。”「4」我国的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制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自由的具体内容包括:遗嘱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变更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甚至可以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用于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等。之所以把遗嘱自由看作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就是因为建构在遗嘱自由基础之上的
5、遗嘱继承制度与法定继承相比,更能直接体现财产继承人的意志。遗嘱自由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一样体现了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保护和尊重,这无疑对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及被继承人本人的利益的保护具有相同的作用。3 另外,在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这两种不同的独立的继承方式的相互联系中,我们也可以看到遗嘱自由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的相同点。因为在实践中,是适用遗嘱继承还是适用法定继承,要依据被继承人是否立有遗嘱来确定。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适用遗嘱继承;若没有立下遗嘱,适用法定遗嘱。这表明:在继承法的运作过程中,遗嘱继承要先于法定继承,当事人
6、的意志要先于法律的规定。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在实践中的具体运作情况也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 二继承法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上面对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制度中的体现和重要作用作了阐述,但是,当今世界各国的继承制度对该原则的态度还是不完全相同的。这突出的表现在对遗嘱自由原则的不同态度和主张上: (一)相对遗嘱自由制。即遗嘱人只有在保留法定继承人的一继份或者扣除特留份的条件下,才能自由处分其余财产。显然,这对遗嘱自由作了较大的限制。如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之所以要对当事人的意志进行
7、一些限制,主要是因为害怕绝对的意志自由可能会带来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犯; (二)绝对遗嘱自由制。它偏重于强调遗嘱人的自由意志,使其享有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绝对权利。如英美法系国家的英国、美国等等。 我国所持的是相对遗嘱自由制,因为根据我国的继承法第27条的规定,遗嘱自由是受到一些特殊情况的限制的。这些特殊情况包括: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上;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一些西方国家的继承法也有相类似的规定
8、,如法国民法典规定,遗嘱人不得剥夺依照法定继承可以得到的那些亲属的继承权。 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体现的是“有权利必有义务,有义务必有权利,无无权利的义务,也无无义务的权利”这一基本法律理念的要求。因为,没有义务的权利会导致权利的滥用,没有权利的义务会导致人们履行义务积极性的降低,二者都不利于人们权利的保护。其实,意思自治原则本身也包含了法律对所谓绝对权利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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