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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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四个示范文本的通知  成房发〔2007〕87号 各区(市)县房管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为进一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健全业主自治运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四个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本通知与《成都市

2、物业管理条例》配套施行,原《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成房物管〔2003〕7号)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个示范文本的通知》(成房物管〔2003〕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2.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4.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1: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编制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1、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当事

3、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约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咨询。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3、本示范文本中所指物业类型分为: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当建筑区划内(整体、单体),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小于60%的,以住宅物业计;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大于60%的,以所占比例最大的物业类型计。4、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

4、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5、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6、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临时管理规约第一条(目的)为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

5、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建筑区划名称:;建筑区划座落:成都市(区、市、县)街道段(巷)号;建筑区划四至:东南西北建筑区划构成(包括经济技术指标,见附件一);建筑区划所属物业类型:(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第三条(物业共有部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所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

6、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备。(二)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本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明细表,见附件二。第四条(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与收益分配)(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二

7、)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三)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大会设立前,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四)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按下列第种方式分配:1、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2、用于弥补建筑区划内物业服务费用的不足;3、。属于相关业主共有部分,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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