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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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管理,提高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县,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财政、水利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遴选确定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列入中央财政小农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实行集中投入、重点支持和整体推进,有规划地全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县级行

2、政区。第三条开展重点县建设工作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重点县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及“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第五条重点县建设要选择农业增产增效潜力大、示范作用显著、前期工作充分、建设规划完备、群众积极性高的县域,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积极筹措和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受益农民投工投劳,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工程建设步伐,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跨越式发展。第六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集中资金投入,合理配置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积极创新机制,实现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

3、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扎实推进重点县建设。第二章目标与任务第七条各重点县要依据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以及重点县建设目标和任务要求,科学制定总体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和进度,及时修正和完善有关方案和计划,严格管理,规范施工。第八条重点县建设分批分期开展,每一批重点县建设期限为三年。重点县建设以现有大中型灌区的田间工程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续建、配套和改造为主,可以因地制宜地适当建设新项目,适度建设小型水源工程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各重点县应在搞好分类建设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建设重点,增强示范效应。建设适度规模的高效节水灌溉、现代

4、化灌排渠系、雨水集蓄高效利用、末级渠系节水改造(结合水价改革)等不同类型的示范片。第九条各重点县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基本完成县域范围内主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任务,初步实现基本农田“旱能灌、涝能排”,使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具体目标包括:(一)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提高10%-15%,或达到60%以上。(二)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提高15%,或达到50%以上。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提高5%,平均达到23%。(三)纯井灌区的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节水灌溉工程面积

5、比例达到80%以上。(四)高效农业区的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工程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井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平均不低于0.75;渠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大中型渠灌区斗口以下、小型灌区渠首以下):缺水地区平均不低于0.65,丰水地区平均不低于0.55。(五)全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以上;缺乏灌溉条件的山丘区和灌区的高岗地,通过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发展补充灌溉,基本解决灌溉用水问题。(六)着力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以用水户参与管理为重点的运行机制与管理体制改革。第十条中央财政在资金安排上对重点县实行倾斜政策,各省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有关政策

6、和要求,切实增加投入,安排相应资金,与中央财政补助重点县建设的资金配合使用。市、县财政也要相应承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责任,努力增加投入。省、县两级财政部门要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整合计划,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将预算安排的小农水专项资金及整合的资金,统筹安排,集中投入,支持重点县建设。中央财政补助重点县建设的资金额度,在制定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时另行确定。第三章遴选与确定第十一条重点县的基本条件:(一)当地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已建成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效益较好。(二)小型农田

7、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充分,有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三)水源有保证。现有大中型灌区水源工程、骨干沟渠及水利枢纽运行正常。(四)县乡两级水利技术力量较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五)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六)当地政府具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并制定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七)通过三年建设,可以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重点县建设主要目标。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前提下,

8、财政部、水利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印发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时附加规定遴选重点县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列入重点县范围:(一)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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