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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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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中的类型思维之提倡关键词:概念思维;类型思维;构成要件解释;案件事实认定内容提要:类型思维是概念思维呈现没落态势时的基本法学思维方式,具有价值导向性、介于抽象与具体之间的中间性、使法规范与生活现实相互调适的开放性等特点。在刑法立法上,类型化应是我国将来的刑事立法发展方向;在刑法适用中,合理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准确形成案件事实都离不开类型思维。类型思维引入刑法领域,标志着刑法学摒弃主客体分离而采用主客体并存的认识模式,意味着刑法解释立场由形式解释论、主观解释论向实质解释论、客观解释论的革新,并带来了对禁止类推解释原则的深思。刑
2、法上传统的思维方式是概念思维。概念形成犯罪构成要件的意旨在于,“只有当该概念之一切的特征皆存在于某一对象时始得,而且一直应将该对象涵摄于该概念之下,并认为该对象属于该概念所指称的客体之一”。{1}64在适用刑法时,法官只需通过判断待判事实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中概念所描述的全部特征,就可得出结论,将待判事实涵摄在构成要件之下。“概念要素存在与否的问题完全取代了评价的问题”,{2}97概念使刑法适用简化为三段论法,强调三段论法推演过程的逻辑性与形式性,刑法适用因之成为价值中立的思考过程,“适用法律者得免评价性‘衡量’工作之烦,而法
3、的适用亦趋于‘安定’”。{3}101然而,正如实证主义法学的没落一样,概念思维的形式性、机械性特点日益被人们所认识,类型思维作为克服概念思维弊端的一种新型思维方式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解释与刑法适用中被广泛运用。而在我国,人们所熟知的尚是概念思维,罪刑法定原则实施后概念思维下的刑法运作更受推崇。对运用类型思维分析刑法问题并不熟悉或不重视。本文力图通过运用类型思维分析刑法立法与刑法适用的具体问题,提倡刑法中的类型思维,进而引起人们对刑法类型思维的重视与深入研究。 一、类型思维的特点 (一)类型的特点 与概念试图通过完全列举事物的充
4、要特征以囊括所有同类事物不同,类型承认主体在认识理性上的有限性和客体信息获取的不完全性,它既不像概念那样试图指称所有的对应事物,也不同于个别事物或现象,类型用以描述反复出现的事物的共同特征。正因如此,“类型是建立在一般及特别间的中间高度,它是一种相对具体,一种在事物中的普遍性”。{4}190一方面,类型与概念相区别,概念是透过一些有限的、彼此分离的特征加以定义,是封闭的,类型接近现实性、直观性与具体性,类型虽然有一个固定的核心,但没有固定的界限,类型是面向生活现实开放的;另一方面,类型与个别事物相区别,只出现过一次的事物不是类
5、型,类型是反复出现的典型事物。 一般认为,类型具有开放性(dieOffenheit)、意义性(die19Sinnhaftigkeit)、整体性(dieGanzheitlich-keit)、直观性(dieAnschaulichkeit)特点:{2}34 其一,开放性。开放性首先意味着层级性(Ab-stufbarkeit)。{2}34概念是封闭的,根据是否具备概念所完全列举的必要特征,事物只有“是”或“不是”,概念不存在比较级。比如,女人是一个概念,我们只能说某甲是女人或不是女人。概念没有模糊空间。然而,生活经验告诉我们,并非任何
6、事物都能如此截然分类,而毋宁是有层级感的。甲、乙虽都是女人,那么,甲是否比乙更有女人味呢?概念是一个界限,而类型是一个系列,程度不同的要素组合都可以归于类型。开放性还意味着“组成分子的不固定性”。{5}127同属一个类型的各个事例既然是层级性的、有程度差别,那么各个事例其内部组成的要素并非完全相同。例如,女人味是一个类型,当我们说甲比乙更有女人味时,虽然甲与乙在性别上相同,但在举手投足、衣着打扮、音容笑貌等要素组合上并不相同。所以说,类型是“弹性的要素结构”(elastischesMerkmalsgefue-ge)。{2}34
7、组成分子的不稳定性带来开放性的第三层含义—类型边界的不明确性。概念与概念之间是明确划一的,而类型与类型之间是“流动的过渡”(flies-sendeUebergaenge)。{2}34以民法上的债权和物权为例。概念思维认为债权与物权是一对界限分明的概念,财产权利要么属于债权要么属于物权。然而,现实生活出现了中间类型—债权的物权化,即经过公示登记的债权可以对抗第三人。如果把债权与物权视为法的类型,就容易理解两种类型之间“流动的过渡”。经预告登记的债权就是介于债权与物权之间的中间类型:这种债权请求权仍然只能针对债务人请求为特定给付,
8、债权人对物本身仍没有直接支配权,所以它具有债权的特征;然而经过公示登记,债权人就已限制了债务人对物的处分权,这种限制可以对抗第三人,阻止第三人取得标的物的权利,以免阻碍其债权请求权的实现,因而又带有一定的物权特征。 其二,意义性。类型既然是弹性的要素结构,根据要素的增减或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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