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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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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莱芜市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政策界限 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应严格依照《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 1、本次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是市政府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宅基地使用权实行的土地总登记。已经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未经登记的宅基地均在本次登记范围内,本次登记前为各户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书作废,符合政策的换发新证书。土地改革时期,以莱芜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证(包括新泰县人民政府、沂源县人民政府为
2、原寨子乡、黄庄镇颁发的土地房产证)已不具有法律效力,须重新登记发证。 2、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3、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4、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
3、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4)农村村民的农业生产附属用
4、地,如沼气池、猪羊圈舍等,可作为该农户的生产性建设用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范围。非农业生产附属用地应计入宅基地面积,如车库等。 5、已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但至今闲置的宅基地,已满两年未建的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6、已经发生转让且受让人在本村有户口的,符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的,可以进行登记发证;已经发生转让但受让人在本村无户口的,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受让人应当缴纳有偿使用费。 7、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路、铁路两侧控制区范围内土地修建的住宅,不予登记发证。 8、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区分不清时,要严格按照土地确权
5、的有关规定,在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后,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严禁在国有土地上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在集体土地上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9、因历史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形成的一处宅基地有几户共有,且难以划分使用范围,可作为共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处理。各户可自行协议分摊面积,无法分摊的按共同共有处理。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共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应当受理,同时应当缴纳有偿使用费。 10、城镇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进行登记发证。应当缴纳有偿使用费。 11、集中居住区的居民住房按照一户一宅的的法律规定办理。城镇居民、原有宅基地未退出的农村居民不
6、得购买。 12、严禁工作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维护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严肃性和法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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