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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 与soho 案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判决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23号 原告浙江复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耀达大厦289号1811室。 法定代表人梁信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剑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长烨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386室。 法定代表人唐正茂,公司执行董事。 委
2、托代理人郝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国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浙江嘉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九堡镇杨公村。 法定代表人赵锦标,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国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证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唐陆路308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辅捷,公司董事长。
3、委托代理人刘凌云,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轶,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长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376室。 法定代表人唐正茂,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郝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国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杭州绿城合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武林路100号501室。
4、法定代表人唐正茂,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郝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国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证大五道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梅花路281号A241室。 法定代表人唐正茂,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郝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国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浙江复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上海长烨投资
5、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烨公司”)、被告浙江嘉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被告上海证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大置业公司”)、被告上海长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昇公司”)、被告杭州绿城合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公司”)以及被告上海证大五道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大五道口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复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锐律师、王剑峰律师,被告长烨
6、公司、被告长昇公司、被告绿城公司、被告证大五道口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郝瀚律师、魏国俊律师,被告嘉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骏律师以及被告证大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凌云律师、傅轶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证大置业公司设立上海证大外滩国际金融服务中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并持有项目公司100%股权。2010年2月1日,项目公司通过公开竞买方式竞得外滩8-1地块,负责对外滩8-1地块进行开发。项目公司取得外滩8-1地块土地使用权后,被告证大置业公司与原告、被告绿城公司、
7、上海磐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石投资”)达成了建立合资公司,并通过合资公司控股项目公司开发外滩8-1地块的合意。2010年4月25日,上海证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大房地产公司”)分别与复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地集团”)、磐石投资、被告绿城公司签署《合作投资协议》,约定以上四方共同在上海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并对四方对合资公司的出资和股东贷款进行了约定。其中第11.2条、第10.2条皆有如下约定:“11.2(10.2)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协
8、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但是,任何一方均可指定其位于中国境内的下属公司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合资公司—上海海之门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之门公司”)于2010年4月26日成立,其中原告持有海之门公司50%股权,被告绿城公司、被告证大五道口公司、磐石投资合计持有海之门公司5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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