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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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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的有效结合,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开展破案、追逃工作,鼓励人民群众积极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加大对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案件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犯罪,并依法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办的各类刑事案件。本办法所指的逃犯是公安机关已经查明但尚未被抓获归案的犯罪嫌疑人或从公安机关关押场所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第三条对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重要线索并经公安机关据其所提供的情况和举报
2、的线索查破案件、抓获逃犯的公民,给予奖励。第二章举报范围第四条公民发现或知悉的下列情况,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一)公安机关发布需要征集、获取正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重要关系人线索和重要人证、物证情况;(二)公安机关尚未发现的发生在本县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和犯罪嫌疑人情况;(三)公安机关需追捕逃犯的具体落脚点和藏身地;(四)其他直接有助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抓获逃犯的重要情况。第五条公安机关对公民提供和举报的案件及逃犯线索必须认真受理、及时查证。查证结果要尽快向举报人反馈。3第三章举报方式和途径第六条知情公民需要向公安机关
3、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一)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二)信函、电报、举报信箱;(三)直接到公安机关当面进行或向公安机关的其他部门和公安民警个人进行。(四)其他有效方式。第七条公民向公安机关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可以采取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第四章保护与奖励第八条公安机关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公安机关在查证、宣传、奖励过程中不得暴露举报人情况。第九条根据公民提供和举报的线索进行查证,对案件侦破和追捕逃犯发挥直接或重要作用的,视情给予奖励。第十条奖励金额根据公民提供和举报的线
4、索对公安机关查破案件和追捕逃犯所起的重要帮助作用和直接作用确定。重要帮助作用是指公民提供和举报的相关线索,使公安机关获取相关旁证,经过进一步工作,破获案件、抓获逃犯。直接作用是指公民提供和举报的具体线索,使公安机关迅速获取直接证据,破获案件、抓获逃犯。第十一条公民提供和举报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根据其作用大小,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一)非法枪支。仿造枪支2000—3000元;制式枪支5000—10000元;(二)被盗抢机动车。3按查获的机动车价格的2%—4%给予奖励。(三)一般刑事案件。起重要帮助作用的,奖励1000—2000元;起直接作
5、用的,奖励2000—3000元;(四)危害较大并在本地区有一定影响的刑事案件。起重要帮助作用的,奖励2000—3000元;起直接作用的,奖励3000—4000元;(五)危害极大、影响极其恶劣的涉及命案的刑事案件。起重要帮助作用的,奖励10000—15000元;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5000—20000元。第十二条对公民提供和举报的属于社会危害程度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或重大逃犯线索,以及公安机关另有特别规定的,奖励金额可以不受以上数额的限制,按随案公布的数额奖励。第十三条公民提供和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尚未公布的案件及逃犯重要线索,其奖励金
6、额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第十四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一)犯罪嫌疑人或逃犯自首、主动归案的;(二)共犯检举的;(三)公、检、法机关在案件侦查、审查、审理过程中新发现或本人新交代的;(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提供的;(五)案件受害人及近亲属提供和指认的。第十五条多人提供和举报同一案件或同一逃犯线索的,按照举报时间先后或线索价值,确定奖励金额。时间相近、价值相同的,在规定幅度范围酌情分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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