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案中的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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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快播”案中的知识产权法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在各国普遍获得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划分知识产品公共属性与私人属性界限并调整知识创造、利用和传播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工具在各国普遍确立,并随着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拓展、丰富和完善。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迅速,不断变革和创新,当前世界经济已经处于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已是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最主要动力,与之相对应的,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和进行市场垄断的手段,知识产权制度因此成为基础性制度和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世纪

2、末开始,许多国家已经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来考虑、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并将知识产权战略与经贸政策相结合,知识产权战略构成了国家发展总体战略的组成部分,对实现国家总体目标具有重大意义。目前,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几个主要的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世界上最早对发明创造给予专利保护的法规是1474年威尼斯颁布的,而较系统的近代意义上的专利制度则是以1624年的英国垄断法为开端的。随着英国资本主义社会的不断发展世界上第一部保护作者权利的法律《安娜女王法》于1709年在英国诞生。此后法国于1803年颁布了名

3、为《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确认了对商标权的法律保护。1857年法国又颁布了成文的《商标法》,随后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制定了商标法.相较于西方资本主义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中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于清朝末年,分别于1898,1940和1910年颁布了保护发明创造的专利法规,商标法规和著作权法,例如1910年清政府颁布《大清著作权律》但由于当时中国社会条件所限,这些法律都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辛亥革命后,这些法规也基本消亡。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开始,为逐步适应西方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才开始

4、着手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并于1983,1985,1991和1993先后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人类似乎进入了网络时代,网路技术的迅猛发展,既丰富了与著作权相关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对如何平衡各方利益提出了更高的规则理论与技术要求。2012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第1561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是由于其理论和规则制定上的缺陷使得其在某些

5、案件的使用中仍然不能有效平衡各方利益。或许用“来得迅猛,走得突然”来形容快播是在合适不过了,2008年诞生的快播因其革命性的采用了最新的P2P技术而迅速抢占了各大传统播放器的市场,然而,因为其商业模式所带来的诸多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也引起了权利人和社会大众的强烈不满。最终在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的《我愿意》一案中被查出,2013年6月26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610号】。法院认为:被告在客观上可以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情形下,明知第三方网站存在较大侵权风险,仍不采取相应措施

6、防止对侵权作品设链,其主观过错明显。被告明知及应知他人行为构成侵权,但仍给予实质性帮助的,且其帮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就其造成的侵权损失承担责任。快播的命运也随着一纸2.6亿的超大罚单和总经理王欣逃往香港(现已被逮捕)而告终。在著作权法理论中,“间接侵权”是相对于“直接侵权”而言的,系行为人并未直接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如果其行为与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也可以基于公共政策原因而被法律定为侵权行为。在当下这个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传播技术相当发达的时代,由于侵权难度降低,个人侵权能力已大大提高

7、,且个人侵权的损害后果与之前相比亦是十分严重的,然而这一侵权行为要被追究的难度却是十分之大的。诸如快播模式下的小网站,大多为信息隐匿的三无网站,有的服务器架设在国外,追求其直接侵权责任基本没有可能性,此时,处于适当扩大著作权保护范围的政策考量以及这些行为的可责备性,确立了具备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的间接侵权责任。教唆、引诱他人进行侵权,或明知他人行为构成侵权,但仍然给予实质性帮助的,应当对侵权后果承担责任,这是各国侵权行为法所普遍承认的规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2年11月26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

8、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至第三款也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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