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中的风险负担制度研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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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合同法分则中的风险负担制度研究(下)宁红利  三、违约时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风险负担制度与违约责任制度是两项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彼此的适用要件、所拟解决的问题各不相同。在社会生活中,某一民事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既可能是由于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所致,也可能是非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所致,违约责任与风险负担就是各国立法所设的分别用以解决这两类不同现象的法律制度。如果说违约责任的承担与当事人的可归责性有关,则风险负担制度纯为对不幸损害进行合理分配。在一般的情况下,违约责任的承担不影响风险的负担,风险的负担也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2、然而,上述区别是在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是由某一单纯的事由所致,即或者是由可归责的事由所致或者是由不可归责的事由所致时所得出的结论,实际上,社会生活是十分复杂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往往是多因素造成的结果,因此,在上述两因素并存时,即既有当事人违约又有不可归责的事由出现使得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如何协调违约责任制度与风险负担制度的关系,如何解决此际的责任承担或损失分配,即有研究的必要。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合同法分则中的风险负担制度研究(下)宁红利  三、违约时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风险负担制度与违约责任制度是两项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彼此的适用要件、所拟解决的

3、问题各不相同。在社会生活中,某一民事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既可能是由于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所致,也可能是非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所致,违约责任与风险负担就是各国立法所设的分别用以解决这两类不同现象的法律制度。如果说违约责任的承担与当事人的可归责性有关,则风险负担制度纯为对不幸损害进行合理分配。在一般的情况下,违约责任的承担不影响风险的负担,风险的负担也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然而,上述区别是在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是由某一单纯的事由所致,即或者是由可归责的事由所致或者是由不可归责的事由所致时所得出的结论,实际上,社会生活是十分复杂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往往是多因素造成的结果,因此,在上述两因素并存时,即

4、既有当事人违约又有不可归责的事由出现使得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如何协调违约责任制度与风险负担制度的关系,如何解决此际的责任承担或损失分配,即有研究的必要。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合同法分则中的风险负担制度研究(下)宁红利  三、违约时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风险负担制度与违约责任制度是两项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彼此的适用要件、所拟解决的问题各不相同。在社会生活中,某一民事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既可能是由于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所致,也可能是非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所致,违约责任与风险负担就是各国立法所设的分别用以解决这两类不同现象的法律制度。如果说违约责任的承

5、担与当事人的可归责性有关,则风险负担制度纯为对不幸损害进行合理分配。在一般的情况下,违约责任的承担不影响风险的负担,风险的负担也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然而,上述区别是在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是由某一单纯的事由所致,即或者是由可归责的事由所致或者是由不可归责的事由所致时所得出的结论,实际上,社会生活是十分复杂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往往是多因素造成的结果,因此,在上述两因素并存时,即既有当事人违约又有不可归责的事由出现使得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如何协调违约责任制度与风险负担制度的关系,如何解决此际的责任承担或损失分配,即有研究的必要。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文章来

6、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所谓既有当事人违约又出现不可归责的事由使得标的物毁损灭失,是指在一方或双方违约的状态下,又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而由此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造成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即违约只是此种不可归责的事由存在的外部环境,不可归责的事由才是标的物毁损灭失的真正原因。我国有学者在分析违约时的风险负担规则时,认为一方违约时应由该有过错的违约方承担风险,并认为此处所言的过错并不是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过错,也不是酿成风险的过错,而是与风险有间接联系的另外原因的过错。此处使用“过错”一语虽易使人将之与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要件之一的过错相混淆

7、,从而不尽妥当,但对“过错”的内涵的揭示则是合理的,承认违约行为不是造成风险的间接原因,与我们的看法一致。如在出卖人给付迟延或买受人受领迟延期间发生地震、山崩等不可归责事由从而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地震、山崩等事由才是标的物发生风险的原因,出卖人或买受人迟延只是此种不可归责事由发生的时期而已。再如出卖人交付的瓷器为次品存在瑕疵,在出卖人送货过程中被另一肇事汽车撞翻,导致全部货物破损,车祸才是导致标的物毁损的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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