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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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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答复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方网站上以“院长信箱”的方式作出的答复,代表了最高法院在该问题上的意见,供实务中参考!对“我国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离职补偿问题”的答复 经济补偿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即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助,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正是由于这种社会责任是国家强加给用人单位的义务,因而,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担责,需要由法律的明确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七种情形,
2、这七种情形只要满足其中之一,用人单位就得无条件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您在信中提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我们认为,您的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类型的劳动合同,完全基于劳动者自愿,这也是劳动合同签订时所必须遵循的自愿原则。尤其是在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并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类型的当下,双方既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很难说是发生在劳动
3、者并不知情的情况下。 其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没有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也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劳动者就有权在用人单位一直工作下去,这是劳动者获得的职业稳定与保障的权利。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劳动者任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则与经济补偿的性质相悖。 再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明确规定。考虑到有时是劳动者主动跳槽
4、,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资金积累,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的情形下,应当对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出一定的限制。 最后,经济补偿的法定性决定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负有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以上意见供参考。最高院最新判例:破产企业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
5、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来源于:劳动法库当企业破产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点是法院作出裁定宣告破产之日还是企业注销之日?来源于:劳动法库一种观点认为,依照法律相关规定,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终止应以该法人到工商局办理完注销登记手续之次日为其终止日期。公司正处于破产清算阶段,未办理注销工商登记手续,劳动合同不能终止。来源于:劳动法库最高法院在(2014)民申字第2181号民事裁定书中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认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时点为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请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
6、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21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宏至(曾用名唐洪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钟某春,该公司清算组组长。再审申请人唐宏至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4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宏至申请再审称,依照法律相关规定,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终止应以
7、该法人到工商局办理完注销登记手续之次日为其终止日期。中科信公司现正处于破产清算阶段,未办理注销工商登记手续。二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认定唐宏至与中科信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0年中科信公司被宣告破产时解除,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唐宏至与中科信公司的劳动关系应于2011年10月26日终止,唐宏至于2012年10月25日申请劳动仲裁,未超过一年的法定仲裁时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8、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一审、二审判决载明的事实,中科信公司于2010年10月25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故二审判决认定唐宏至与中科信公司的劳动合同于上述时点终止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本案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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