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茂南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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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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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茂名市茂南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方案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茂南区相关新就业等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茂名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茂府办[2012]102号)、《茂名市市辖区新就业及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管理规定》(茂房保字[2017]3号),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情况说明为解决我区部份人员住房难问题,我区在茂南开发试验区提供7亩土地建设128套公租房,同时在公馆镇、金塘镇拆除部分公产房建设116套公租房,上述地段建设的公租房分别为茂名市市区第十一期(公馆、金塘)公租房、第十二期(茂南开发试验区)公租房。根据2017年6月25日茂名市政府《关于研究市区第十一期(公

2、馆、金塘)、十二期(茂南开发试验区)公租房分配管理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精神,本批公租房的分配对象主要是解决我区相关新就业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二、分配对象及申请标准根据《会议纪要》所确认的分配对象,结合《茂名市市辖区新就业及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管理规定》(茂房保字[2017]3号),本批分配对象确定为茂南区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两类,具体申请标准为:(一)新就业人员申请标准:1、申请人在茂南区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2、申请人具有茂南辖区户籍;63、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专院校毕业证书,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72个月;4、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年或3年以上,有稳

3、定收入,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茂名地区无自有私房和未租住公有住房,从申请日起算,前2年内没有在茂名地区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6、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所在茂南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0%;(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标准:1、申请人在茂南区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2、申请人年满2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茂名地区实际居住满2年;3、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4、申请人经用工单位录用并签订3年或以上劳动合同,有稳定收入来源,并建立社保账户缴纳社会保险金2年以上;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

4、在茂名地区无自有私房和未租住公有住房,从申请日起算,前2年内没有在茂名地区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6、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茂南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硕士或以上学历和中级或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受收入限制)6三、申请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向用工单位提交申请书及下列证明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需提供本市居住证明); 3、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

5、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后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统一将汇总表和申报材料报茂名市房产管理局茂南房产分局(以下简称茂南房产分局)。(三)茂南房产分局在30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相关媒体和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行核准登记,纳入轮候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茂南房产分局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车辆、住房等有关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四)申请人对审核结果如有异议,可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

6、起10日内,向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原审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轮候及配租程序:本批公租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6首次分配采用集中电脑摇号方式,由电脑摇号确定配租对象,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公示。首次分配后,日常管理过程中退出的公租房,每年进行日常轮候抽签。五、管理及退出程序:(一)本批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执行茂名市区公租房租金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二)公租房配租对象确定后,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  (三)本批公租房的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茂南房产分局提出申请。经复核,继续符合公共租赁

7、住房申请条件的,茂南房产分局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能续租,承租家庭应退出住房。(四)在租住公租房期间,家庭成员及其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申请人需主动向茂南区房产分局申报。申请人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茂南区房产分局将取消其租住资格。(五)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茂南房产分局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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