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市场捆绑销售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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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市场捆绑销售原因及对策旅游市场捆绑销售原因及对策旅游市场捆绑销售原因及对策旅游市场捆绑销售原因及对策  垄断的概念及判断。1.垄断的概念。垄断是指少数企业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场进行控制,并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从实质上限制竞争的一种市场状态[2]。也有学者称垄断为“大企业或若干大企业联合起来,控制和操纵市场的行为”[3]。法律上的垄断概念是伴随着反垄断法的出台而出现的。按照美国《布莱克法律大辞典》的解释,垄断是指“一个或几个私人或公司享有特权或市场优势,对某一特定的市场贸易实施的排他性控制,或对

2、某一特定产品的生产、销售、供应的全部控制”,“垄断还表现为一个或少数几个企业支配产品或服务的销售的市场结构状态”[4]。可见,法律上的垄断是垄断主体对市场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5]。2.垄断的判断。违法性市场上的反竞争行为无论是否产生实际影响,均被视为非法。从性质上判断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而不必关注其对竞争产生的实际结果。违法性原则的打击面较大,严格来说,任何买卖活动都会减少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因而会对竞争产生限制,如果一律禁止,则经济活动

3、就无法进行[6]。因此,违法性原则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并逐渐固定下来。违法性原则只适用于以下四种特殊情况:价格固定协议、联合抵制协议、搭售协议、划分市场协议。合理性如果商业行为虽然存在限制竞争的目的或后果,但同时具备推动竞争的作用,或者显著改善企业的经济效益,能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即可视为合理,反之就是垄断。合理性原则要求限制竞争的行为不损害市场的有效竞争。关于有效竞争,就市场结构而言具备以下特征:存在一定规模的买主或卖主;买主、卖主均不占有大部分市场;任何企业或企业集团之间无共谋;有新设企业进入市场的可能

4、性[7]。旅游捆绑销售属于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指地方政府、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或者是具有某些政府管理职能的行政性公司,凭借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8]。我国部分地区和行业行政垄断根深蒂固,危害严重[9]。目前的垄断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中产生的,具有明显体制特征,是计划经济时代用行政手段干预经济生活方式的延续[10]。我国的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地区间、行业间、行政性公司及行政性强制经营行为四种形式。行政性公司是指虽然采用公司形式,但其仍具有执法监督、监管等行政管理权以及市场经

5、营权。这种形式是传统体制下政企不分的产物,其具有的行政管理职能,令其享有诸多特权,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一定的优势地位,比如可以利用其市场地位,控制其他企业的市场活动。云南某旅游景区的捆绑销售属于行政垄断中的行政性公司垄断形式。云南某旅游集团公司属国有企业,由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建,由省级度假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省级旅游度假区经济开发总公司共同出资,被称为国有“旅游航母”。相关资料显示,该公司享有多项独享权利,如制定苍洱旅游线路、价格和推介权,洱海大型旅游船的独家经营权,苍洱之间旅游消费统一结算权等[1

6、1]。可见,该公司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云南某旅游集团公司的旅游捆绑销售行为利用行政权力实质性地限制了竞争,对旅游产品和服务统一制定价格,违背了市场规律,其行为应当定性为价格固定,因此其本身即具有垄断的违法性。通过对旅游资源的整合,这一地区的旅游景点的吃、住、行等方面都被纳入统一管理中,原来各个地接社之间的竞争被集体主义大锅饭所替代。其浓厚的行政色彩,在制定保护价、成立结算中心、出台先款后游等政策上对市场干预过多,市场竞争机制不灵活,一些旅游产品价格的制定并没有遵循市场规律,而是行政定价,导致市场经济下的竞争

7、被阻遏。  旅游市场竞争无序。旅游市场竞争无序是引起旅游捆绑销售的重要原因。旅游市场竞争无序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低价竞争导致恶性循环。在一些旅游景区,旅游没有门槛设置,部分旅行社把营业部承包给个人,办公设备简单、一两个人就可以接团。这种现象的结果是低价竞争导致服务质量下降,削价竞争导致恶性循环。地接社的利润降到很低,甚至亏本,出现零团费、负团费,只能靠带团走购物线路、劣质线路来赢利。这既有损于旅游目的地的旅游城市形象,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第二,诚信危机。旅游业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诚信危机。诚信危机表

8、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组团社、上游社及地接社之间,二是组团社与消费者之间。旅游者从客源地到景点,一般由组团社、上游社和地接社合作组织。普遍由组团社收取游客的费用,在发往上游社时,往往不付款或者只付部分款项;上游社在发往地接社时,往往又不付款或者只付部分款项,当游客在景点旅游时,费用一般由地接社全额垫付。由于缺乏有效的监控和管理手段,使得部分景点、酒店、旅行社之间相互拖欠旅游款项,形成“三角债”,导致旅游质量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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