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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期徒刑的若干适用问题探讨第21卷第3期2012年3月牡丹江大学Journa1ofMudanjiangUniversityVo1.21No.3Mar.2012文章编号:1008.8717(2012)03—0075—03无期徒刑的若干适用问题探讨孟庆华孙志生(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摘要:无期徒刑具有适用范围广泛,适用于性质和危害都相当严重的犯罪分子与关押没有期限等特点.无期徒刑具备条件可以减刑为有期徒刑,但是,目前我国刑法中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规定却存在失之过轻的问题.死刑缓期执行的具备条件可以减为无期徒
2、刑,无期徒刑与死刑并列规定在同一个量刑幅度时,是选择无期徒刑还是选择死刑应分为三种情形来考虑.关键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死刑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无期徒刑的刑名各国称谓也不一致.泰国就叫徒刑,判处无期的叫无期徒刑.El本叫"无期惩役"和"无期禁锢".奥地利刑法称"无期自由刑",瑞士刑法称为"重惩自由刑".美国模范刑法称为"不定期终身拘禁".俄罗斯联邦刑法称之为"终身剥夺自由"等.尽管名称不同,但本质上都实行终身关押,有的强制劳动,有的不允许进行劳动,就是终身拘禁.无期徒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位于有期徒刑之上死
3、刑之下,起着举足轻重的纽带作用.本篇所探讨的无期徒刑适用特点及其与有期徒刑,死刑的关系等问题,将有助于司法人员准确理解与适用无期徒刑惩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一,无期徒刑的适用特点问题无期徒刑在我国刑法总则中只有一条原则性规定,即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但从我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的刑罚规定来看,无期徒刑具有下列适用特点:1.适用范围极为广泛.1979年刑法分则规定的适用无期徒刑的条文近20个,在后来颁布的一系列单行
4、刑法中,也对不少犯罪规定可以适用无期徒刑.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罪行严重,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但还不必判处死刑的反革命罪和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贪污,受贿,贩毒等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在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及其此后的《刑法修正案》中,无期徒刑适用的罪名有所扩大,涉及109个罪名.除了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未有规定适用无期徒刑的罪名外,其余九章都有.无期徒刑在刑法分则中的具体分布是: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有8个条文8个罪名;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有8个条文17个罪名;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有
5、26个条文33个罪名;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有5个条文5个罪名;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有4个条文4个罪名;刑法分则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有9个条文12个罪名;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有3个条文3个罪名;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有4个条文4个罪名;刑法分则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有收稿日期:2012.01.01作者简介:孟庆华(1959一),男,山东济南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方向:刑法理论与实务.孙志生(1975一),男,河北邢台人,河北大学政法
6、学院刑法硕士生,研究方向:刑法理论与实务.7512个条文13个罪名.2.适用于性质和危害都相当严重的犯罪分子.无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在所有的刑罚中,无期徒刑的严厉性仅次于死刑,其适用对象往往都是罪行极其严重,但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犯罪分子.由于无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方法,因而刑法对其适用对象和范围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从立法规定来看,无期徒刑大多与死刑并列规定为选择刑种,少数条文将无期徒刑规定为最高法定刑,无期徒刑所适用的罪种,均为故意犯罪.此外,无期徒刑大部被作为"情节加重犯
7、","结果加重犯","数额加重犯"等加重法定刑予以规定,只有在个别性质极为严重的犯罪中,无期徒刑才适用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总之,无期徒刑只适用于那些罪行严重,但尚未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不必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例如黄松有案,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其担任最高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五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钱款390万余元,此行为构成受贿罪;1997年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法院院长期间,黄松有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30
8、8万元,其个人分得120万元,此行为构成贪污罪.经过河北省廊坊市中院与河北省高院两审终审,以受贿与贪污两罪并罚而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3.无期徒刑关押没有期限.有学者认为,从刑名和含义上看,无期徒刑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或范畴,可以有不同的理解:(1)罪犯被终身监禁至死,此种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