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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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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之理论探析 关键词:简易程序/辩诉交易/公正/效益 内容提要:公正与效益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程序所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但是,公正与效益在法价值体系中往往是相互冲突的。简易程序的创立正是为了协调二者之间的矛盾,从而更好地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追求刑事诉讼价值的最大化,以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实现。于是有些法学家建议采用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来改进我国的刑事审判简易程序。在本文中作者结合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形成的背景、原因和我国的具体法治情况来阐述我国刑诉简易程序不宜全盘采纳辩诉交易制度,并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发展提供参考。 随着我国社
2、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法律同社会经济生活的密切联系使其无法逃避经济功利规则的支配。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曾指出:“诉讼本身应该在最可能短的时间内结束”,“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1]美国经济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波斯纳也曾说过:“公正在法律中的第二个意义,就是效益。”[2]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犯罪率都明显呈上升趋势,从而给刑事司法系统造成极大压力。然而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司法资源的投入是相对有限的。为了避免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长时间的负担诉累之苦,最大限度的节约司法资
3、源,提高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上都采纳了刑事案件审判的简易程序。美国是一个高度追求效益和效率的国家,因此,美国也是世界上最早确立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国家之一。在大部分美国人眼中,美国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辩诉交易制度是值得引以为豪的。不但美国许多法学家而且我国也有不少专家都对这一制度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并且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利用辩诉交易制度审判案件的先例。但是,笔者认为辩诉交易制度存在着许多不合理因素,与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存在一定程度的抵触。在本文中笔者从多个方面来论证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利弊,
4、并且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具体情况指出我国在司法改革中应当如何对待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一、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的形成及其弊端 辩诉交易的实践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已在美国产生,直到1970年,在布郎迪诉美国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接着在1974年7月1日修正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1条中,对辩诉交易作了明文规定。从此,辩诉交易在美国迅速兴起。所谓“辩诉交易”5是指代表公共利益并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与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对抗式审判开始之前对被告人定罪和量刑问题所进行的协商和交易。通过这种协商和交易,被告
5、人放弃获得对抗式审判的权利,检察官则降低对被告人所控罪行的严重程度或所请求的量刑幅度,并建议法院在定罪量刑时采纳此项要求,这样就使案件不经法庭正式的审判而得到迅速处理。辩诉交易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关于控罪方面的交易,二是关于判刑方面的交易。在前一种交易程序中,检察官可以将起诉书中记载得多项罪状撤销其中一项或多项,以促使被告人对其余控罪做出有罪答辩。同时,检察官也可以将起诉书中唯一的一项较重的罪换成较轻的罪,但条件是被告人必须承认犯有后一罪行。在后一种交易程序中,检察官可以提出对答辩有罪的被告人使用较低幅度刑罚的具体建议,这种建议的刑罚往往
6、与被告人的控罪不相适应。辩诉交易制度使大量刑事案件不经正式法庭审判而迅速处理,解决了刑事案件积压、司法拖延的问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1年的一个判决中指出:“如果每一项刑事指控均要经受完整的司法审判,那么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需要将法官和法院设施不知增加多少倍。”[3]据有关数字统计:纽约市1990年犯重罪而被逮捕的有118,000人次,轻罪达158,000人次。在118,000人次的重罪案件中,有64,000人在侦查阶段就作交易解决了,占54.24%;有54,000人按重罪起诉到法院,占45.76%;而其中又有45,000人是按辩诉交易解
7、决的,占83.33%;5,000人因证据不足而撤销案件,占9.26%;仅4,000人依照正式程序开庭审判,占7.41%.美国前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认为即使将使用辩诉交易的案件比例从目前的90%降到80%,用于正式审判的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的投入也要增加一倍。[4] 尽管辩诉交易制度得到了美国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但其本身所有的弊病显而易见: 1.量刑定罪与犯罪事实的背离性。因为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妥协的结果,所以对罪犯的量刑定罪往往与案件事实、改造罪犯的需要或与社会期望对罪犯提出强有力的控诉的合法权益不一致。这样出现的结果只能是难
8、以起到改造罪犯和威慑犯罪的目的。这也是为什么会在美国这样一个高度法制化的国家里犯罪率高据不下的主要原因。在美国有一个叫威廉斯的强奸杀人犯,他一生之中曾经五次因强奸或杀人被捕入狱,而五次被假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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