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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3
《合同解除问题规制及防范责任论文(共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合同解除问题规制及防范责任论文(共6篇)_司法制度论文第1篇:包价旅游合同解除法律规制问题浅析一、引言包价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签订的特殊的服务合同,对于确定旅游者和旅游社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转型,以旅游业为代表的服务业在GDP中的占比越来越高,但是,由于我国过去旅游行业发展的不足,在包价旅游合同解除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与旅游业的发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当前的包价旅游合同解除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旅游行业发展需求,[1]为此,对包价旅游合同解除制度进行研究,找出包价旅游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对于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和维护旅游法律制度保障公平
2、和正义的职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二、包价旅游合同解除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必要费用”的确认缺乏合理标准虽然在旅游法中对包价旅游合同解除后,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费用的承担却仅使用了“必要费用”的较为概括性的规定。在旅游的过程中,存在较多的收费项目,比如机票的预订、住宿的预订以及相应的服务的安排等都涉及到相应的收费,对于这些收费项目,在确定费用时缺乏相应的标准,而存在较大的主观性,特别是在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存在较大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必要费用”的确认缺乏合理标准并不利于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2]。(二)旅游者任意解除权过大不论是在我国的《旅游法》
3、中的65条还是在《旅游纠纷司法解释》中的第12条中都规定了旅游者在包价旅游合同中享有任意解除的权力,同时,我国的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旅行者行使任意解除权时,给旅行造成损失时旅行社该如何追责,即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旅行社的损害赔偿的权利。我国法律上的这一安排,不利于保护旅游社的合法权益,直接增加了我国旅游行业经营者的经营风险,对于我国旅游业的长远发展非常不利。(三)附随义务法律制度不健全附随义务是指在包价旅游合同解除后,为了保障旅游者的权利,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的返回出发地或其他合理地点的义务。这一义务发生在包价旅游合同解除之后,这一制度对于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国的旅游
4、法律制度中,仅《旅游法》第68条有相应的规定,并没有其他的配套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3]。三、完善包价旅游合同解除法律规制的对策建议(一)颁布旅游业相关“必要费用”指导标准在包价旅游合同解除后的损失确認过程中,“必要费用”确认存在的难度与旅游行业所涉及到的收费项目较为复杂存在一定的关系,但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降低因为“必要费用”的缺失,导致的相关纠纷的增加,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收费情况,颁布相关的指导标准,指导相关“必要费用”的确认,[4]在颁布标准的过程中,应当根据旅游行业所涉及的收费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费用计算标准。(二)适度限制旅游者任意
5、解除权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给予旅游者任意解除权,主要是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这一制度给旅游业经营者带来的经营风险的增加,却会影响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为此,应当适度限制旅游者的任意解除权,并且应当建立旅游者过错损害赔偿制度,针对旅游者存在过错的情况,赋予旅行社一定的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具体而言,可以在旅游法中增加“旅游者存在过错并行使任意解除权时,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的条款。(三)健全附随义务法律制度我国旅游法中附随义务法律制度的不健全非常不利于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出现包价旅游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并没有相应的规定要求旅行社履行相应的义务,对于旅游者
6、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也缺乏合理的规制。为此,应当增加相应的配套规定,进一步明析附随义务的履行方式以及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措施,进一步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5]。结语:研究表明,在当前包价旅游合同解除制度中依然存在着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具体表现为存在相关“必要费用”的确认缺乏合理标准、旅游者任意解除权过大和附随义务法律制度不健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对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为此,针对这些问题的产生原因,应当从颁布旅游业“必要费用”指导标准、适度限制旅游者任意解除权以及健全附随义务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作者:贾康第2篇:浅谈合同解除及其限制规制一、合同解除的概
7、念我国关于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法》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章中做出规定的,但并没有对合同解除的概念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理论界,各个学者对这一概念的归纳不尽相同。如王利明教授认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未来消灭的一种行为。”而崔建远教授认为:“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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