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制度补偿条件研究论文(共4篇)

合同解除制度补偿条件研究论文(共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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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解除制度补偿条件研究论文(共4篇)第1篇:浅析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经济补偿制度一、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经济补偿制度综述(一)定义、条件与特点经济补偿金属于一次性经济补助,发生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是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劳动者的。一般情况下,它以劳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主观无过错、当事人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或意思表示为支付前提,具有单向性、法定性和有限性的特点,即,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和标准法定,支付数额有限且只能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而不需要劳动者支付给用人单位。(二)与相关制度的比较1.与赔偿金比较。赔偿金包含两种,一种为法定赔

2、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一种是约定赔偿金,按劳动合同事先约定执行,它与补偿金的不同主要在于:一是,赔偿金的支付以给对方造成损失为条件,而补偿金一般为用人单位单方合法解除合同;二是,赔偿金的支付依据过错原则,即“谁过错谁支付”,而补偿金的单向性决定了它只能由用人单位支付;三是,赔偿金的支付一般与发生的损失相当,而补偿金依照法律明确规定。2.与一次性安置费比较。一次性安置费旨在安置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属于一项特殊政策,它与经济补偿金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与违约金比较。补偿金属于附随性义务,而违约金属于双向责任约定,以

3、合同事先约定为支付前提,当违约行为发生时,法律即保障违约金履行。若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当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且同时满足两金支付条件,那么两者可同时支付。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经济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经济补偿金上限规定易伤害高收入者工作积极性劳动合同法规定,以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对比依据,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其3倍的,则经济补偿金按3倍支付,且支付月数最多为12个月。首先,某些劳动者能取得高收入与他们为用人单位所做出更多的贡献有关,不能简单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而伤害高收入者的利益;其次,高收入劳动者因过往生活习惯一时难

4、以改变,若失业其所面临的困难也许更大,因而不能简单因其工资高就认为其再就业前生活就有保障;最后,按劳动合同法该上限规定,若两个劳动者工作年限都相同,均超过12年,高收入按3倍、12个月限制则其获得经济补偿金可能会低于稍低于3倍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因此,对高收入者经济补偿金的上限规定不甚合理,易打击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二)对经济补偿金征税的规定令人不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劳动者一次性获得经济补偿金,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但超出部分需计算个税。按照劳动法,经济补偿金视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但是按

5、照上述规定,却属于劳动者“工资、薪酬所得”;同时,劳动法设定经济补偿金,体现的是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原则,但在给予劳动者法定帮助的情况下,却仍需纳税,这些规定前后冲突,让人困惑。(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中未考虑劳动者的工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规定里面,考虑到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司龄,如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标准;同时,考虑到了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如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但是,在计算标准里面,并未考虑劳动者的工龄。既然经济补偿金作为一种一次性经济补助,体现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原则,那么,从实际角度来看,

6、年长的劳动者在体力、精力方面与年轻人相比,在工作选择方面缺乏竞争优势,因而,是否也可以考虑把工龄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之一?(四)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以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为条件的规定不甚合理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针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只有达成这一结果的发起人为用人单位,才给付经济补偿金,若发起人是劳动者,则用人单位不需支付该笔费用。首先,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多方面,其中,用人单位存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缺陷可能是原因之一;再者,“由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给适用法律上造成困难,

7、伤害某些劳动者利益,比如说,有些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离职时必须递交一份辞职申请,因此,不能单纯依靠由谁提出这点作为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条件。(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救济措施待完善劳动合同法规定,若补偿金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则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若逾期仍不支付,则责令其加付劳动者赔偿金。换句话说,当发生用人单位拖延支付补偿金的情况时,劳动者需首先寻求劳动行政部门帮助,由其通知用人单位“先限期支付,逾期再加额支付”,若用人单位仍不支付,再向法院进行诉求。整个过程过于漫长,与补偿金帮助劳动者渡过失业时的生活困难期的本意相违

8、背,因此,是否考虑赋予劳动者程序选择权,于延迟支付之初,就允许劳动者向人民法院寻求帮助,从而缩短维权时间。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经济补偿制度的完善(一)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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