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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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定,按照合作医疗管理规定,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第四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管理和监督。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由县级卫生行政

2、部门制定。第五条县、乡两级和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由县级经办机构审查,上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审查,报县级经办机构审核,上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第六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一)方便就医原则。定点医疗机构布局合理,主要在辖区内村、乡(镇)和县级医疗机构中选择。(二)功能合理原则。定点医疗机构应包含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提供疾病初级门诊服务的村卫生室、提供常见病诊治的乡镇卫生院或一级医院,提供重大疾病诊治的二级医院和提供疑难病诊治的三级医院;同时要

3、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院以及民族医院等。(三)属性平等原则。不分医疗机构的性质和隶属关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平等享有竞争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四)动态管理原则。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制度。对符合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条件的应及时吸纳为定点医疗机构;对已进入定点医疗机构但严重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的,要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依法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二)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4、规章和规定,管理制度健全并认真执行,管理规范;(三)符合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条件和要求,医疗条件较好;(四)医疗行为规范,医疗质量和服务态度好,社会评价高;(五)认真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的政策规定,收费合理;(六)认真履行“服务协议”,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七)乡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与确定程序(一)发布公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发布遴选定点医疗

5、机构的公告,明确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条件、方式和时限。(二)自愿申请。医疗机构根据公告要求,自愿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参选申请,填报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2、上一年度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包括:(1)门诊量、住院人次;(2)业务收入和支出情况;(3)次均门诊费用和次均住院费用;3、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三)考核评价。由县级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考评组,对申报的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并提出考核意见。(四)签订协议。对经

6、考核评价入围的医疗机构,由县级经办机构与之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应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品提供、收费标准、医疗费用控制措施、医疗费用审核报销程序、医疗费用结算支付办法、违约责任、争议处理以及协议有效期限等内容。(五)文件确认。专家考核意见和签订的“协议”上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定,下发确认文件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悬挂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牌。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和管

7、理组织,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合作医疗工作中的有关事宜,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深化改革,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案,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流程,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为参合农民提供质优、价廉、便捷的医疗服务。第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加

8、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督导,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对在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乱检查、滥用药、滥治疗、乱收费及弄虚作假、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等违规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收回违规资金、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等处理。第十三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暂行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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