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与律师制度》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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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与律师制度》串讲课程介绍一、课程性质律师与公证制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是基本理论与执业技巧相结合的课程,掌握本门课程对于了解我国的公证制度与律师制度,从事律师与公证职业具有重要的作用。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设置本课程,是为了使学员熟悉并掌握公证与律师制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从事公证与律师工作的素质和能力。纵观历年的试题,题目并不难,跨章节的考题很少,因此学员在学习过程中要熟练掌握各章的重点内容。二、教材的选用律师与公证制度课程所选用的教材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定教材,该书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马宏俊

2、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10年版)三、章节体系本课程可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关于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具体包括公证员、公证机构、公证管辖、公证程序等。第二部分主要是关于律师制度的相关内容,具体包括律师、律师职业、律师执业机构等;内容串讲第一章公证法律制度概述本章的重点是公证的概念以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一节公证法律制度的概念、特征一、公证制度的概念(05、06、10年名词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2条的规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

3、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规范公证证明活动以及进行公证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以及其他公证参与人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二、公证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公证与认证认证是指根据一国法律规定,由国家授权机构,或者根据当事人的协商,确认某一行为或者事项为真实的活动。在我国,认证主要是指外交使馆的认证。公证在本国可以直接发生证明效力,但如果是发生在外国的公证,公证使用国有求认证的,就需要经过外交或者领事机关属实可靠后方能发生作用。因为,使用国并不了解他国公证组织及其公证人员的公

4、证情况,所以必须经原公证国的外事部门认证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属实,再经使用国的外事部门认证制作国外事部门的签字盖章属实后,方可生效。-65-可见,没有认证,公证便无法在外国放生法律效力,公证是认证的基础和前提,认证是公证的证实和鉴别。2、公证与鉴证在我国,鉴证指的是当事人自行决定由工商行政部门对经济合同实行鉴定,对已经鉴定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的审查、鉴别和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行为的主体不同公证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公证机构,鉴证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用不同公证仅能证

5、明经济合同的确实性与合法性,鉴定还有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作用。针对的对象不同鉴证的对象只有经济合同,公证的对象是指一切法律行为以及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依据的法律不同,产生的效力不同3、公证与签证签证是指一国国内或者驻国外的主管机关,在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出入过境(包括过境)时,在其所持有的证件上(护照、过境通知书、边境公务通知证等)办理签注、盖印等手续,证明其所持手续合法、有效,表示准其出入境或者过境的一种活动。根据国际惯例,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对于本国人或者外国人的证件不符合本国法律所规定的条件的,主管机关有权拒绝签证,不准出境、入境或

6、过境。根据签证的含义,签证和公证虽然都包含证明这样的内容,但是,其行为的性质、后果、针对的事项的范围等都有本质的差别。三、我国公证制度的历史发展注:公证法的制定和实施我国公证法律法规的体系(1)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七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并定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2006年3月8日,司法部颁布实施了《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3)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公证程序规则》【2009年7月】1.我国《公证法》的颁布时间是()。A.1982年4月13日B.2005年8月28日C.2006年3月

7、1日D.2006年6月1日【答案】B四、公证法律关系公证的法律关系,是指受公证法调整的,公证机构、公证当事人、公证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公证参与人,在办理公证事项、进行公正活动中所形成的,以公证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公证法律关系的特征:公证法律关系是由公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65-公证法律关系存在于公证机构、公证当事人、公证利害关系人和其他公证参与人之间,公证机构永远是公证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公证当事人等公证参与人为另一方主体;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公证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公证法律关系的要素主要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一)公证法律关系

8、的主体1、公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它是公证证明活动的主持者。2、公证当事人和代理人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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