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用律师与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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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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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行政法第七节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2021/8/81/68目的与要求:1、掌握基本概念、基本知识与基本理论;2、了解《律师法》、《公证法》,对遇到的律师实务问题、公证问题,能查找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3、培养运用所学理论与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工作和业务的能力;4、做好法律服务工作,为以后深造奠定良好的基础。2/68上次的课后作业:观看电影——《魔鬼代言人》;阅读小说《原谅我,红尘颠倒》。3/68评论作者反思作为律师的他和作为法官的同学,毕业后十几年的人生道路:“十几年过去了,当我像鱼一样游进这浑浊的江湖,终于明白,潘志明还是二十岁的潘志明,他的时间在一九八九年停止了,再也没有长

2、大。他就站在那里,站在当年,睁着二十岁骄傲而天真的双眼,永生永世不会走开。我们相互为敌。即使这世界是一池清水,我也会往里撒尿。而潘志明就站在尿屎之中,却以为那是一池清水。”——何兵慕容雪村大笔一挥,法律界形形色色一干人,全变成了牛鬼蛇神,而且一个比一个无耻,一个比一个阴毒,就像一个硕大的舞台,上面挤满了丑陋而龌龊的面孔,个个张开着血盆大口,厮混在一条相互牵扯的食物链上,或嗜血倾轧,或狼狈为奸,共同拼凑成一张令人窒息的迷乱图景,彻底颠覆了人们对律师、法官及所有法律人的传统印象。——孙渝律师制度4/68世上没有绝望的处境 只有对处境绝望的人《原谅我红尘颠倒》近乎变态——你在全书绝看不

3、到一个好人,看不到一点善良,一点情感,一点正直,一点勇气。《原谅我红尘颠倒》的确是一部黑暗到使人绝望的小说。——出版商路金波,并因此与作者翻脸我看了这本书,除了对法律更失望,对人性更失望,并变得更愤世嫉俗和更招人讨厌以外,没有其它的收获,而我老婆则在看完这本书后多准备了几千块钱,决定在年终给领导多送点礼,这就是她的结论,她是把这本书当成《社交大全》看的,还有我那几个刚在法律圈站住脚的朋友们,他们看这本书会多长几个心眼……——一网友律师制度法律为什么会有空子?客观原因:法律天生的不周延性、滞后性主观原因:“空子”往往是立法者故意留下的,实际上是在一定法律框架内对法官自由裁量的授权,

4、以保证实现个案的正义。比如对什么是淫秽物品,几乎每个国家的法律都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空子”——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能够给一个确切的定义。曾有人问美国的大法官:什么是淫秽物品?大法官答道:我看了就知道了。律师制度6/68钻法律空子的经典案例超级富豪罗斯聪明的手套商律师制度7/68律师是否可以钻法律的空子?并不违法,所谓违法是违反法律的现有规定。只要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律师采取任何措施正是律师原则性的体现。律师有两个原则:忠于法律、忠于当事人的利益。不可否认的是,钻法律的空子确实可能导致个案处理不公,但这并不是律师和当事人的过错,而是法律固有的限制和法治的代价。律师制度8/68一、律师制度

5、(一)律师及律师制度简史1、律师的概念律师,律者,法律也,“律者,均布也”;“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国家法律工作者”、公职身份、靠工资吃饭。1996年《律师法》——“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现《律师法》——“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制度9/68“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只是通过参与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来实现和体现法律的公正”——田文昌律师制度10/682、律师制度的概念律师制度是一国民主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

6、及制定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办法,确立有关律师的性质、资格、执业、管理及法律援助、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的一项法律制度。律师制度11/683、律师制度简史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霍姆斯律师制度12/68(1)千古诡辩第一人——中国律师祖师爷邓析,出生年不详,卒于公元前五零一年,2000多年前春秋时期郑国的政治家。被视为法家先驱,但邓析首倡“刑名之论”,操“两可之说”,开名辩一代风气,揭开了名辩思潮的序幕。律师制度13/68邓析“两可之说”之著名讼案郑之富人有溺者,人得其死,富人请赎之,其人求金甚多,以告邓析,邓析曰:“安之

7、!人必莫之卖矣。”得死者患之,以告邓析,邓析又答之曰:“安之!此必无所更买矣。”——《吕氏春秋》律师制度14/681950年7月《人民法院组织通则》和1954年宪法确立了辩护制度,1954年在北、上、天、重庆、沈阳等城市试行律师工作;1956年7月颁布《律师收费暂行办法》;1956年5月——1957年7月司法部起草、批准《律师暂行条例》;1957年下半年反右斗争扩大化、十年内乱,律师制度被扼杀。(2)新中国的律师制度律师制度15/681979年7月《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制度作出专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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