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案件问责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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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案件问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行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增强全员案件防范责任意识,有效遏制各类事故案件的发生,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5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案件是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本行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本行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

2、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本行10——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本行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

3、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总行或支行(营业部)、分理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第六条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第七条本行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第八条本行案件问责工作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第二章 问责对象第九条 案件问责对象是以主要责任人为中心的所有直接责

4、任人和间接责任人。第十条 直接责任人:指本行10——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案件风险隐患、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规人员。第十一条 间接责任人:指本行从业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风险隐患的发生,对形成的案件风险隐患或不良后果起间接性作用的人员。(一)管理责任人1.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指支行(营业部)、分理处负责人(含代位履职的副职)。2.业务条线部门管理责任人:指总行职能部室负责人。(二)其他间接责任人指本行从业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故意

5、、过失或不尽职,对应制约、管理或监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形成的案件风险隐患或事故案件负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第三章 问责方式第十二条 因对国家政策法规和内控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不力、内控管理不善、监督检查不到位、风险隐患整改纠正不彻底进而形成案件风险隐患或引发事故案件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三条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0——(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三)其他问责

6、方式:包括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1.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警示谈话、通报批评等。2.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原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待岗、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停职、辞退、除名。第十四条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代替纪律处分。第十五条对责任人的处理规则依据《**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问责标准第十六条 对形成案件风险隐患或引发案件的基层机构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对形成案件

7、风险隐患或引发案件的直接责任人,一律按规定程序给予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处分;对基层机构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10——第十七条 对全辖各营业网点形成的案件风险隐患或发生事故案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负责人经济处罚、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第十八条 对出现案件风险隐患及发生事故案件负有责任的总行业务管理、监督检查条线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第十九条 案件问责坚持“自查从宽、他查从严,尽职免责、失职重

8、罚”的原则,实行鼓励自查、尽职免责的问责政策。第二十条本行应当追究案发层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其上一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发生重大、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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