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内河海事行政处罚中存在问题及践行文明执法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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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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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内河海事行政处罚中存在问题及践行文明执法浅析[摘要]本文对当前内河海事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违法违章营运船舶和船员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难点、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关键词]内河海事行政处罚问题建议内河海事行政处罚是海事行政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内河交通安全、规范内河海事行政相对人经营行为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内河海事法制建设明显加强,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出台,给内河海事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提供了强大的执法依据。但随着

2、社会进步和水运事业的不断发展壮大,水上交通管理趋于复杂化、人性化、细致化,全社会对水上交通法制建设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在内河海事行政执法实践中,现行内河海事行政处罚的弊端、矛盾和问题也随之突显出来,因其对地方经济发展、水上交通事故预防和地方海事部门形象产生不良影响,如何践行文明执法行动,需要引起我们重视。1内河海事行政处罚中存在的几个问题1.1法定处罚标准差异性不强,存在处罚不到位现象。在涉及罚款的内河海事行政处罚法规中,法定处罚标准笼统,针对具体不同管理对象差异性不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法律责任条款中对船舶或相对人的罚款标

3、准有1000-1万、1-5万、2-10万元等,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些标准的制订都是法学专家经过再三推敲斟酌的,是权威的、科学的。如果处罚标准再低,对于航行在大型的江河湖泊特别是黄金水道上的大型船舶来说,很难起到威慑作用。然而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内河船舶,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内河营运船舶都是以小吨位为主的小型船舶,但他们也在法规的涵盖之内,因其承受能力有限,海事行政处罚很难执行到位,使执法工作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6-这些船舶不仅搞营运,往往也承担着家的功能,居家带口、以船为家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当被查处停下来时,船民能打“持久战”;当海事执法人员依法

4、对违章船舶进行处罚,而船民拒不接受或难以承受时,由于受执法场所和环境的限制,在不宜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往往没有好的方法来解决问题,不得不通过降低处罚标准或是通过双方商讨的方式来解决。据笔者了解,对在内河航行的小吨位违法违章船舶,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小吨位违法违章船舶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最低标准执行到位的并不多见,更谈不上按上限处罚了。这不仅在客观上造成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事实,也严重损害了执法的严肃性和规范性。1.2执法目的不够明确,存在盲目执法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

5、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海事行政审批和许可、海事现场监督管理、海事规费征收、海事行政处罚、海事行政强制等构成完整的海事执法体系,全面实现水上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才是海事管理的根本目的。而因基层执法单位征收(罚款)收入与单位和职工利益存在不可拆分的关联,致使一些执法单位执法目的不明确,动机不端正,工作重心放在了增加单位收入上。到底为什么执法,大道理大家都懂,但实践中深层次的执法目的,一些基层执法人员有时也很茫然。1.3纠违条件欠缺,存在罚而不纠现象。纠正违章是海事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之一,但在实际操作中,不能真正

6、达到纠违目的的也不在少数。如对船舶超载,目前基层海事单位纠正手段和客观条件大多达不到,绝大多数基层海事单位没有或缺乏专门的过驳船舶和暂存货场地,难以纠正运输途中的船舶超载违章行为,往往是以罚款的方式对其进行处罚了事。如果一定要按照要求卸载,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往往因为执法对象拒不配合和执法成本考虑而很难操作。海事部门治理船舶超载活动几乎年年搞,但船舶超载顽疾仍不能根治,条件受限纠正违法执行难就是重要原因之一。1.4海事管理体制不统一,部分地区存在以罚代管现象。-6-虽然地方海事部门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管理机构,但目前仍有些地区的地方

7、海事机构隶属地方政府管理,这些地方海事机构虽是财政供养单位,但实质上可能仍是自收自支性质。为了生存,一些地方海事基层单位小集体利益思想严重,不惜牺牲和损害内河海事行政管理的整体利益,以罚代管,与海事行政处罚的初衷相悖,造成了为了罚款而处罚,为了吃饭而处罚的现象。1.5证据意识淡薄,存在重处罚、轻取证现象。违法事实的确认必须依据海事执法人员调查取得的有效证据,若无有效证据或证据不完整,违法事实就无法认定,海事行政处罚也就失去了法定依据。但是,在基层海事执法实践中,有时只重处罚,而忽视了调查取证。违法当事人当时认罚,事后否定或提出异议的现象决非个别

8、,从而致使海事执法机构在日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举证困难,容易败诉。1.6个别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存在执法违法现象。个别执法人员没有真正树立起执法为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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