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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3
《我国刑法中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不予处罚的根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我国刑法中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不予处罚的根据我国刑法中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不予处罚的根据 在刑法领域,年龄是衡量一个行为人是否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它影响着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犯何罪以及刑事责任的大小。我国刑法中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做出不予处罚的规定是基于多种因素考虑,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是一个值得思考的刑法问题。 一、概论 刑事责任年龄 所谓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只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行为人才可能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对自己实
2、施的联盟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非难可能性意义上的责任概念 从实质的观点对犯罪的概念进行考察,只有具有以下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犯罪:其一,发生了违法事实;其二,能够就违法事实对行为人进行非难。刑事责任年龄就是非难可能性意义上的概念,而不是犯罪后果意义上的责任。在法律后果意义上的刑事责任中,讨论刑事责任年龄并不合适。因为刑事责任年龄作为犯罪后果的刑事责任,不是等同概念。 我国刑法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不予处罚的两种情形 本文的讨论基于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上限的规定和十七条第二款中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3、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列举式规定,反推得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不予处罚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包括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和某些有一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二、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不予处罚的根据分析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正当性 要回答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正当性根据这一问题,必须首先解决刑事责任的根据,即行为人因何要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刑法古典学派认为,个体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意志自由,即行为人基于自身自由的意志选择了不法行为,而个体的意志是否自由取决于个体自身的能力,“凶为,原则上只有在根据法规范具备决定能力的场合,行为人才应承担不抑制犯罪活动、避免违法行
4、为发生的责任。 法的公众认同要求 对犯罪的认定,必须考虑公众的规范意识或刑法认同感,肯定其经验、情理、感受的合理性。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法之要义。否则,刑法的权威性就会受到质疑,对其的遵守和执行就会大打折扣。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未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处罚的规定符合公众的一般要求,具有合理性,属于公众认同感范围内的要求。年龄太小的少年儿童,由于其身心发展的幼稚性,加之在对社会的现象欠缺深入的了解,因此,即使实施了越轨行为,也并非是其自由选择的结果,对这样的人定罪判刑,会失去人民群众的同情和支持,不能取得公众的认同。 刑罚人道主义 刑罚作为一种“必要的恶”,其实
5、质是以恶制恶,以损害对损害,虽有其正当性,但终究是对人类自身世界的损害,是人类的自相残害。故不H超出必要的范围。“人道主义”这一口号在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推动下开始踏入刑罚领域。作为现代刑罚理论所公认的原则,它的基本内容是要求刑罚的宽和,要求刑罚的人道化。其要求严格控制刑罚适用的范围,避免扩大刑罚适用的对象。未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属于弱者,对其的刑罚适用应严格控制。 刑罚个别化 刑罚个别化原则作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派生原则,它要求对不同的犯罪人实施不同的刑罚,以尽量符合犯罪人和犯罪活动的具体情况,真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将其内在含义进一步衍化,它又有“处置个
6、别化”的意思,即“刑罚个别化”包含“处置个别化”的含义,处置个别化是刑罚个别化的内在、本质要求,它具体包括:1、罪与非罪的区别化。2、刑轻与刑重的区别化。 由于未成年人未形成稳定的思想意识,因而对其改造也较成年人容易。巴甫洛夫指出:用我的方法研究高级神经活动,经常得到的最主要最强烈的印象,就是这种活动的高度可塑性及其巨大的可变性:任何东西不是不可改变的,不可影响的。只要有相应的条件,一切总是可以达到的,并且向好的方面转化。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不予刑事处罚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但我们也不能一放了之,应早日建立关于未成年犯罪人的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系统法律规定。对未达
7、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不予处罚的同时,应根据案情需要,适用不同的非刑罚处理方法。因为这样,有利于正确的执行和完善免刑制度;有利于及时警戒,杜绝单纯免刑后出现的种种弊端,教育未成年人,促使未成年人认识自身的错误、悔过自新;有利于社会稳定。而这一体系的建立,仍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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