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刑法中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适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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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新刑法中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适用论文.freelinalcode,passedbytheNPCin14March1997,changedtheextentsofoffencesforinorsbetingrelativelycriminalliabilityage)arecriminallyresponsibleforfrom5offencesstipulatedintheoldcode8offencesintheneingrelativelycriminalliabilityageshouldberesponsiblef

2、orcertainoffencesotherthanthose8specifiedones.First,theoffenceofintentionalkillingshouldinclude:(a)theoffencesofconvertingothertypesofoffencesintointentionalkillingaccordingtothespecificprovisionsofthecode;(b)theoffencesineone'sdeathleadstoaggravationresultsinaccorda

3、ncemunitionandexplosives.Thereasonfortheitedecriminalmethods.Lastly,theoffenceoftraffickingdrugsshould,nevertheless,notinvolvetheoffenceofsmuggling,transportingandmanufacturingdrugsbecausethedifferentcriminalmeasuresareusedinmitingtheseoffences.「关键词」刑法/刑事责任/年龄crimina

4、lcode/criminalliability/age「正文」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刑法对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条件即犯罪种类作了较原刑法相当大的修改。新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依照新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只应对法律所明确规定的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法律未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那么,是否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

5、年人,只限于对上述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呢?在对新刑法其他条文进行比较研究之后,便可以发现问题并不那么简单。笔者对此略抒管见,希望求教于刑法学界同仁。一、关于故意杀人罪的理解与适用故意杀人罪,一般应当理解为新刑法第232条所规定的故意实施的杀人行为。但是,由于刑法条文的特殊立法处理,在其他条文所规定的犯罪中,也有若干罪名涉及到故意杀人犯罪行为,值得特别予以研究。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应当注意:(一)由于刑法条文特别规定而成立故意杀人罪的转化犯。例如,新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一般情况下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

6、是不能构成本罪的。但是,如果非法拘禁行为人在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同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依照新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刑。1又如,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的,根据新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依照新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也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刑。2因此,对处于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因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并且以暴力致被害人死亡的,或者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的,其行为依法已经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应当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二)由于刑法条文的特别规定而使故意杀人成为特定犯罪的结果加

7、重犯。例如,新刑法第239条所规定的绑架罪,其基本犯罪构成包括两种犯罪行为,即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其加重犯罪构成也包括两种加重犯罪结果,即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所谓“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在这里,立法者并没有将故意杀人的结果作为转化犯来加以规定,而是将绑架犯罪中的故意杀人结果作为结果加重犯来加以规定,即仍定本罪,而不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注:我国刑法学界学者对结果加重犯的主观罪过形式存在着不同的

8、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结果加重犯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另一种观点认为,结果加重犯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在主观上只能是过失,而不能是出于故意(参见杨春洗等主编:《刑事法学大辞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12月版,第260页)。笔者赞同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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