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刑法中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不予处罚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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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我国刑法中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不予处罚的根据【摘要】我国刑法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做出了明确的不予处罚的规定,这一规定背后存在着多重原因。文章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不予处罚分为未满十四周岁和某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两种情况分别讨论,试图探寻刑法十七条规定的理论依据和社会依据。【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处罚;根据在刑法领域,年龄是衡量一个行为人是否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它影响着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犯何罪以及刑事责任的大小。我国刑法中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做出不予处罚的规定是基于多种因素考虑,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是一个值得思考的刑法问题。笔者旨在通过对法

2、条的解读,结合相关刑法理论,找到这一规定的根据,由于能力有限,本文的写作存在很多不当Z处。一、概论(-)刑事责任年龄所谓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刑法规足的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只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行为人才可能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对自己实施的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二)非难可能性意义上的责任概念从实质的观点对犯罪的概念进行考察,只有具有以下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犯罪:其一,发生了违法事实(违法性);其二,能够就违法事实对行为人进行非难(冇责性)。刑事责任年龄就是非难可能性意义上的概念,而不是犯罪后

3、果意义上的责任。在法律后果意义上的刑事责任中,讨论刑事责任年龄并不合适。因为刑事责任年龄作为犯罪后果的刑事责任,不是等同概念。(三)我国刑法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不予处罚的两种情形本文的讨论基于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上限的规定和十七条第二款中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列举式规定,反推得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不予处罚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包括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十四周岁)和某些有一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某些情形下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二、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不予处罚的根据分析(-)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正当性要冋答刑事责任

4、年龄制度的止当性根据这一问题,必须首先解决刑事责任的根据,即行为人因何要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刑法古典学派认为,个体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意志自由,即行为人基于自身自由的意志选择了不法行为,而个体的意志是否自由取决于个体自身的能力,“因为,原则上只有在根据法规范具备决定能力的场合,行为人才应承担不抑制犯罪活动、避免违法行为发生的责任。所有作为或不作为,假如象自然现象一样,最终受客观的排除对意志的影响的因果作用所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行为人进行非难,就如同让某人对自己生病承担责任一样毫无意义。”。人的这种自山意志并非先天存在,它取决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5、而后者并非与生俱来,它要受到年龄、性别、精神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决定和影响,其中普遍起决定作用的是年龄,因为“只有当一个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学习了知识,丰富了经历,才能逐步具备相应的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由此,就将年龄与刑事责任联系起来,并形成了这样一个刑事责任链:年龄f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一自由意志一刑事责任。如将这一刑事责任链简化,实际体现为i种年龄与刑事责任的实质性关系,即一定的年龄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耍条件。这是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正当性根据。(二)法的公众认同要求对犯罪的认定,必须考虑公众的规范意识或刑法认同感,肯定其经验、情理、感受的合理性。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法之要义。否则,刑法的

6、权威性就会受到质疑,对其的遵守和执行就会人打折扣。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未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处罚的规定符合公众的一般要求,具有合理性,属于公众认同感范围内的要求。年龄太小的少年儿童,由于其身心发展的幼稚性,加之在对社会的现象欠缺深入的了解,因此,即使实施了越轨行为,也并非是其自由选择的结果,对这样的人左罪判刑,会失去人民群众的同情和支持,不能取得公众的认同。1•稳定性。中国法律制度史上,从很早的时期就有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早在遥远的3000多年以前的西周就有类似的规定。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后,1979年刑法和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均将14周岁作为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已为社会所认同,

7、并为司法实践证明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刑法基本制度相对稳定的要求。2•国际性。首先,从考察各国刑法立法来看,有许多国家对刑事责任年龄明确规定为年满14周岁,如日木、韩国、俄罗斯、徳国、瑞典、丹麦、荷兰等。其次从国际性文献来看,1985年联合国《北京规则》4.1条规定:“在承认少年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这一概念的法律制度中,该年龄的起点不应规定得太低,应考虑到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三)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作为一种“必耍的恶”,其实质是以恶制恶,以损害对损害,虽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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