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情报领域中的信息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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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图书情报领域中的信息法律问题研究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建设方面逐渐变成图书资源的数字化,但是同时也产生了很多问题,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信息资源建设中的法律问题。本文就图书情报领域中的信息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  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信息资源采集中的侵权风险  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信息采集对象一般是以唐诗宋词为代表的古籍文献或书目数据库、电子报刊等,这些信息采集主体的主要特征是丧失版权或版权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为了使数字图书馆具有竞争力,必须有新的高质量的作品或高技术含量作品不断加入。因此,信息资源采集需要不断吸收加入新的高质量的作

2、品,同时还应辅以网上资源和电子出版物的采集。而这种未经作者许可的采集与加工必将涉及众多拥有版权的、以多种载体形式发表的作品,很有可能引起知识产权问题。  2、文献数字化处理中存在的侵权行为  文献信息的数字化处理,实质上是信息载体形态的转换,普遍认定是一种复制行为,复制权是著作权的内容之一,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复制其作品构成侵权。信息资源数字化的目的其一是为了保存的需要,经过数字化的资源更容易保存知识;其二是为了知识传播的需要,数字化后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传播、扩散,更广泛便捷地为公众所利用。但是,这会使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主体、客体以及权力使用方式变得非常复杂,也

3、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的传播利用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  3、信息传播过程中存在的侵权风险  数字图书馆在著作权作品的传播过程中,尽管采取了种种限制措施,但实际上仍难真实有效地控制其信息的传播空间和使用群体,这既有技术层面的问题,也有人为的因素,馆际互借和联机检索服务诱发的侵权行为就是具体表现。  现代图书馆功能的转变以及法律定位  1、现代图书馆功能的转变  图书馆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据记载,早在公元前四世纪古希腊就设有类似图书馆功能的相关机构,随着近代民主政治体制的建立,图书馆是搜集、保存、整理各类图书文件的重要场所,也是社会公众获取科学文化知识的重要途径。随着人类社会进

4、入网络时代,图书馆中的信息资源越来越多地从原来的纸质载体文字转换为以计算机存储介质为载体的数字代码,实现了图书馆信息资源在互联网上的高速传播,极大地便利了人们对相关文献资源的查找和阅读。可见,现代图书馆正在由传统的信息资源保存者向着信息资源传播者的功能转变。这种转变带来了一系列的利益冲突和纠纷,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著作权纠纷。在图书馆传统的功能模式下,馆藏的信息资源只是非常有限地被特定的人群所查阅,对于图书的市场销售和著作权人的收益并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而且著作权法律法规中含有著作权合理使用等条文的规定,对著作权人和图书馆之间的利益有着很好地调整和规制,所以在很长时间内双方

5、维持在一种利益平衡的状态。但是,图书馆的信息化资源建设打破了这种平衡,因为借助于互联网络的普遍性和高速传播性,被数字化的图书馆信息资源可以轻而易举地被任何个人和单位以近乎零成本的代价在网络上获取,这种几乎免费的使用无疑将极大地打击图书的市场销量,也对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产生严重的损害。  2、现代图书馆的法律定位  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建设的重要工作就是将传统的图书文字、图画、表格等信息进行数字化转换,这就需要图书馆工作人员或者由图书馆委托的相关技术机构对图书信息进行整理、编排、筛选和网络发布,在信息资源建设完毕之后还要对数字资料进行专业地维护和更新。在这种情形下,图书馆就类似于

6、现实生活中的出版者的角色,那么在法律的定位上与出版社的法律规定最为接近。按照现在的主流观点,网络服务提供商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网络信息内容服务提供商,典型的例子就是各大门户网站如新浪、腾讯、新华网等等,这些网站对网络信息内容的采集、整理和发布等等基本是自身独立完成的,不涉及其他方的合作参与;第二种是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典型的例子如天涯、猫扑等各大网络论坛,网络论坛的服务提供商仅仅是为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一个应用平台,网络论坛里的具体内容是需要网络用户进行上传和填充的,而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本身并不直接参与到网络信息内容的控制和流通活动中来;第三种是网络线路连接服务提供商,典型的例

7、如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电信运营商,它们所提供的一般是技术服务,对于网络信息内容不具备实际的控制能力,因此也不会涉及到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追究相关主体的侵权责任需要进行归责原则的判断和使用。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有四种,即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归责原则和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对于进行信息资源建设的图书馆来讲,可以将其定位于网络信息内容服务提供商,那么在出现相关的著作权侵权等法律纠纷的时候就应该适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即不论图书馆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馆藏的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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