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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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疑(一)注:热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芳香雪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资料及网上资料整理)截止2011年3月31日(1-100)(不按时间顺序,其中含有2009-2010年部分答疑)1、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租金收入是否要缴营业税?问:企业将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答:现行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明确,租赁业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

2、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企业有无取得产权证,只要取得租赁收入,就应依租金的全部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2、再次发票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问:因发票违法被处罚后再次出现同样的问题,是否还要进行处罚,再次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然而发生发票违法行为后,再次出现同样问题的,就应该理解为第二次发票违法行为,不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因此,再次处罚不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问3、经法院判决撤销了已纳税的房屋,契税能否退还?问:房屋交易后,按规定缴纳了契

3、税,但后因故法院判决撤销了房屋所有权证,请问契税能否退还?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即只有法院判决该房屋产权交易行为始终无效的情况,才不征收契税,已缴契税可以退还。若法院仅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则不能作为退还契税的政策依据。4、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企业,附征的附加税费是否可以退还?问: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企业,附征的附加税费是否可以退还?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

4、)规定,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5、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契税?问:某公司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问其应纳的契税计税价格中是否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的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的计税价格是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其中,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的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5、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市政建设配套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6、公务员“工资、薪金所得”是否缴纳个税?问:将公务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边补贴纳入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范畴与税法是否相搏?其相关政策如下:  一、相关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

6、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201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疑(一)注:热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芳香雪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资料及网上资料整理)截止2011年3月31日(1-100)(不按时间顺序,其中含有2009-2010年部分答疑)1、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租金收入是否要缴营业税?问:企业将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答:现行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明确,租赁业指在约

7、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企业有无取得产权证,只要取得租赁收入,就应依租金的全部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2、再次发票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问:因发票违法被处罚后再次出现同样的问题,是否还要进行处罚,再次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然而发生发票违法行为后,再次出现同样问题的,就应该理解为第二次发票违法行为,不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因此,再次处罚不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问3、经法院判决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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